委托代理人:张*帆 单位:河南律师事务所 电话:153****355

被申诉人:新乡商业学校

住所地 :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 李志明 联系电话:135969***8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诉人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1997年劳动合同书,为申请人安排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

4、请求被申诉人向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失费。

5、请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申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想贵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诉,敬请贵委员会查明本案事实,作出公证裁判,满足申诉人诉求。

此致

新乡市劳动人事仲裁院

申诉人:张*

2012年05月13日

附:证据:

1. 申请人身份证

2.劳动合同;

3.工资汇总表

4.单位王某的证言

5. 律师代理费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