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刘小平公然携水果刀抢劫一名妇女,并使该妇女的背、颈、脸等多个部位被砍伤,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依法对刘小平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同时,判令刘小平父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赔偿该妇女各项经济损失8万多元。去年9月30日12时许,刘小平携带水果刀,骑着自行车路过花都某村一家超市,见超市内只有老板娘一人。

刘小平先假装去挑选一个毛公仔玩具,让老板娘为他进行包装,然后他悄悄地绕到老板娘背后,用水果刀刺伤老板娘后背,反应过来的老板娘大喊“救命”。怕罪行败露,刘小平顺手从货架上取下一把西瓜刀对着老板娘乱砍一通。

隔壁店铺的人听见呼救后赶紧跑来查看究竟,刘小平立即跑进超市一隐蔽处躲藏。尽管如此,刘小平还是去抽屉里拿了100多元钱及一部手机。

不一会,警察进来将刘小平现场抓获,并起获所抢的三星手机一部(价值455元)及现金130元。经法医鉴定,老板娘所受伤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刘小平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刘小平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犯罪行为给老板娘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