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督查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l8〕l4号)、《xx区林业厅关于印发〈xx2018年森林督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发〔20l8〕9号)及《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2018年森林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237号)要求,为加快推进xx县20l8年森林督查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要求,创新森林资源监管方式, 以森林资源和生态保护为优先,科学利用森林资源为引领,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标本兼治、查打结合、惩防并举”措施,推动执法方式向“发现在初期,解决在萌芽”转变,着力解决当前森林资源监管“被动式发现、运动式查处”的问题,切实加大对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发现、查处和整改力度,扎实推进xx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二、督查内容

督查对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落实情况;各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职情况;相关部门、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等破坏森林资源问题。重点检查上一年度l月l日至l2月3l日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实时监测变化情况和历年存在问题未及时整改情况。具体包括:

(一)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设和执行情况,上一年度破坏森林资源问题查处整改、执纪问责情况。

(二)林地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以及临时占用林地管理情况,非法占用林地,毁林(湿)开垦等情况。

(三)林木采伐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采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森林经营活动开展情况,乱砍滥伐情况。

(四)涉林案件管理情况。对检查范围内典型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进行排查,全面梳理案件查处情况。

(五)历年存在问题未及时整改情况。

(六)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其它情况。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本次森林督查工作顺利完成,成立xx县2018年森林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全县森林督查工作,研究解决森林重大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督查日常工作,协调解决突发问题,提交督查成果,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办公室主任由韦志宗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吴强同志担任,成员从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抽调干部组成。

各镇要根据本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负责的领导, 指定l名联络员,做好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沟通工作。

四、工作职责和任务

县林业局: 负责制定森林资源督查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负责森林督查自查的技术指导、质量跟踪和进度督促,组织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所有疑似图斑进行现地自查和违法案件查处整改。统筹全县森林督查工作,督促各镇按有关要求开展并完成自查工作。对存在持续性或破坏森林资源问题严重的单位,及时将问题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各镇人民政府: 负责本镇森林督查自查工作,为开展森林督查工作提供机构、经费和人员保障等,自查工作必须于2018年8月中旬前完成。

其它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责,配合做好我县2018年森林督查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数据领取(2018年2月—6月22日)。领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遥感影像数据。

(二)第二阶段:自查准备(2018年6月—7月10日)。结合自治区林业厅下发的第一、二批疑似图斑核查情况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疑似图斑进行判读;组织业务培训;落实外业检查的仪器设备、经费、人员,做好购买第三方服务的采购工作。

(三)第三阶段:现地自查(2018年6月—8月10日)。县林业局组织对各镇自查工作开展森林督查和技术指导工作,全面完成现地调查工作,并按要求上报自查结果和报告。

(四)第四阶段:落实整改(2018年8月—12月30日)。配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抽查工作;对自查和上级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视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本次森林督查工作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林业厅和xx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森林督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各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的工作格局,认真开展自查,严把工作质量,切实做好森林督查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工作,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妥善解决突发问题,确保森林督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强化工作管理。各镇所有变化图斑必须到现地核实验证,严把质量关;所有现地检查图斑,检查人员应留存现地图像资料,做好书面记录并签字认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四)严格查处整改。领导小组要加大现场自查督查和指导工作,把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整改情况作为衡量森林督查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严格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查处案件,严格整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