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原则,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和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给大家收集整理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总结,方便大家学习。

  篇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总结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前言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该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0章154条。

 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采用全面修订的方式,修改的力度较大,新食品安全法从104条增加到154条,新增条款50条,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的达70%以上。

 一、食品安全法修订的背景

 1.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食品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新的不安全隐患增多,防控难度增大。农兽药超标、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问题屡禁不止,违法犯罪屡打不绝,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还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如地沟油、毒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冲击人们的道德底线,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2.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食品安全纳入国家公共安全体系,明确提出了“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的总体要求。

 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12月23日全国农村工作会上提

 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5月29日中央政治局第23次集体学习会上强调了食品安全在公共安全体系中的战略地位,鲜明提出了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政治任务,并重申了“四个最严”要求。

 3.以法律形式固定食品监管体制改革成果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了重大调整,改变了分段监管的体制,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对卫生、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作了相应调整。这些都需要在新食品安全法中予以固化和体现。

 二、食品安全法修订的总体思路

 1.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防范于未然。

 2.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

 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补充、强化相关制度,提高标准、全程监管。

 3.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

 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

 4.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充分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三、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调整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安全管理适用食品安全法。

 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明确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以及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的食品安全职责

 1.政府总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应急处置。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健全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4.明确职责。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5.评议考核。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

 级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6.财政保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7.表彰奖励。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予以明确

 1.食品安全委员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此次未作修改。

 2.监管部门:

 (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同时规定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以解决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2)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会同食药监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出入境进行管理。

 (4)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种植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5)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畜禽屠宰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行业主管部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强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强化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1.在食品生产环节。增加了对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注册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

 2.在食品流通环节。增加了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

 3.在餐饮服务环节。增加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4.完善食品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通过这些制度的完善,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守法生产、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

 (五)建立最严厉的处罚制度

 1.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对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拘

  篇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总结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一、 新《食品安全法》修订的慨况现行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10月颁布实施的,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的需要。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也是基于这些考虑,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的需要:

 第一个是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需要。

 第二个是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

 第三个是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的需要。

 二、新《食品安全法》修订的思路

 本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围绕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这一总体要求,在修订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几点:1.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消除隐患和防范与未然。2.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补充、强化相关制度。

 3.建立最严格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现最严历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现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实现最严格的追责。4.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努力实现这一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系列的认证,修改,于今年4月2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三、 新《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新法修改力度非常大,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有十章,从原来104条增加50条变成154条。这部新法被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字数也由之前的1.5万字增加到了3万字。该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都是新安法修订的最大亮点。

 新法中对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进行了修改,1.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2.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3.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4.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5.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完善;6.加强对高毒、剧毒农

 药的管理;7.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8.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等。

 四、结合餐饮从业人员培训班的特点,对新的《食品安全法》作概括性的解读,

 1、新的食品安全法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

 第一强化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要求政府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特别是要针对一些地方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不足,比如食品安全需要人,需要执法队伍,需要检验检测的设备,需要我们资金的保障,这些都是属于地方政府应该提供的,所以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就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的建设(第8条),这一点就是为执法部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提供执法的保障。

 第二实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出专门的评议和考核,看看下一级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好不好,本级的监管部门是不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的义务?

 第三强化了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地方应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按照新出台的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做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在法律实施一年内做出规定。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是今年

 10月1日实施,应该讲在明年10月1日之前,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制定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据我掌握的情况下,现行很多地方没有进行地方立法。第四强化了责任的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要求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等情形,新法上都有规定,都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条款。

 2、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真正做到“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落实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3、建议社会共治原则

 第一,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业协会是食品行业专业的协会,在社会共治方面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二,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依法进行社会监督。食品安全共治方面消费者组织要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三,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要给予特别保护。 第四,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主要是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地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和理念。

 4、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新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主要是考虑仅采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最主要的问题是这种分装容易引起二次污染,特别是还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在二次分装过程中,造成非法添加、以次充好。另外,通过禁止婴幼儿配方乳粉分装的这种行为,我们还要鼓励国内的生产企业集中力量提升研发能力和生产的技术水平,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同时对待这个规定,我们将结合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研究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相关监管制度。

 5、新的食品安全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的规定

 在这次修法当中,新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中,对互联网食品交易方面设定了三项义务:

 一是一般性义务。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管理责任。

  篇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总结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十章104条。

 一、 立法之意义

 (一)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食品产业的一件大事,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打造“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确保监管环节无缝衔接;借鉴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召回等制度,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的监管,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强化监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赔偿责任。

 (二)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新起点。

 真正实现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极端重要性,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坚决、有力、全面地贯彻好食品安全法。企业应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同时,应在全社会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食品安全法一定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构筑起保障食品安全坚实的法律屏障,造就一个体质强健、生机勃勃的民族,塑造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我们注意到,草案开始在征求意见的时候,还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草案》,后来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表面上看只是“卫生”与“安全”两字之差,但却折射出中国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深层次思考,表明中国政府

 对人民健康的高度重视,显示出政府态度的良性进步,因此把食品问题提到了关乎生命的位置上来,从而使这部法律所覆盖的内涵更加突显人性化,彰显了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因为“食品卫生”并不代表“食品安全”,另外,从民众的心理放映上看,也许这样的修改更直接,会因此让人们对食品问题更加重视,加大了维护和打击力度,让安全意识上到一个新的档次来,这也必将促使该法能够有效实施。

 二、 该法的主要亮点

 1、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同时,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3、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

 食品安全法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

 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此项规定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外在表面现象为主,深入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由被动的、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

 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4、取消食品“免检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免检并不等于安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5、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6、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既有人身损害赔偿,又有惩罚性赔偿,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起到震慑作用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7、民事赔偿优先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

 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8、“问题食品”代言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明星的虚假代言也

 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按照法律规定,“问题食品”代言者将承担连带责任。

 9、保健食品:法律规定“硬杠杠”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

 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使保健食品

 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

 10、食品添加剂:没有必要不得添加

 《食品安全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根据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

 11、法律责任:最高可罚十倍

 《食品安全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物品;对于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同时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对该法有效实施的思考

 二○○九年三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表明中国政府对该法实施有效性的重视。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代表着今后的中国老百姓可以放心地“吃”了吗?我看不尽然。我们知道,再好的法规政策的出台,如果没有相应的执行力去监管落实到实处,没有相应的可行性执行方案和先进的监管技术,往往也是徒劳的。 其实中国一直致力于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据统计截至2008年,已发布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1800余项,食品行业标准2900余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634项,这说明我们在法律文本的建设上并不滞后。但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是中国社会的重大伤痛之一,改变食品安全现状,需要转变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法和概念。不能停留在法律的规定。

 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疑问出来了,在商业诚信如脆弱的历史阶段,如何及时发现有问题的食品?如何确保在第一时间召回有问题的食品,这里面就会涉及到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与食品生产供应链管理及退货流程问题。退货流程是一个逆向供应链管理方式,退货流程的设计、实施对于我国每个食品关联企业都是巨大的挑战,因为退货流程是一个逆向供应链流程,具有与正向供应链流程不同的特性和要求。但是目前很多食品企业对于供应链管理的认识还处在概念导入阶段,更谈不上会有逆向的食品安全供应链流程。

 再如,新的《食品安全法》在监管、处罚力度上更是做足了文章,还规定了最低2000元,最高几万元的罚款额度,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的要处以刑事责任,特别是在针对消费者的赔偿上也有很大的提升,赔偿数额达到十倍。单纯地这样看去,企业要想生存就必须把质量和安全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了,不然就有可能步履为艰成为阶下囚了。但是这样的赔偿制度和力度不是嘴上说说就能解决问题的,他更需要各部门、各企业自身把监管制度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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