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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企业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共1277字)

关于各企业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功能区各企业:

为做好2020年省级环保督查迎检准备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效解决当前园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提升功能区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水平,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办理工作

(一)工作要求

各企业要切实履行好环保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办理环评手续,并取得环评批复,才能进行生产作业;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进行环保验收,取得验收批复或通过自主验收专家评审。

(二)完成时限

企业须在2020年6月4日前完成环保手续的清理核实工作;未取得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的,严禁进行生产作业。有环评手续而没有进行环保验收且投产运行1年以上的建设项目,于9月30日前办理完成环评验收。

二、环保设施建设工作

(一)工作要求

企业须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配备相应的环保相关设施(如:焊烟净化器、除尘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环保配套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各企业须建立环保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台账,保证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使用。

(二)完成时限

各企业须在2020年6月4日前,对环保相关设施进行自查,完善环保配套设施的安装及建立环保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台账。

三、开展例行环境监测工作

(一)工作要求

企业须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日常环境监测工作(如:月度监测、季度监测、半年监测或年度监测);重点涉水、涉气企业须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安装废水、废气在线监测装置,定期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效验,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各企业须建立环境监测台账,台账保存期不能少于3年。

(二)完成时限

企业须在2020年11月前,完成本年度的日常监测工作、在线设备效验工作;执行月度监测的企业,按照正常监测频率执行。

四、固危废管理工作

(一)工作要求

企业须应按照环评要求,设置固危废堆场;一般固废堆场须采取“防雨、防扬尘、防散溢”措施;危废暂存间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危废须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建立危废进出台账,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协议;每年进行危废申报并到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完成时限

企业须在2020年6月4日前完成固危废的自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固危废暂存间,须在2020年6月15日前,完成整改。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一)工作要求

企业须按照《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要求,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按照应急要求配置应急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台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二)完成时限

企业须在2020年6月15日前,完成突发环境时间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备案工作。

请功能区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我委将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开展督查,对发现整改不到位或仍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上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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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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