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个人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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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会计工作总结(共169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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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篇:税务会计工作总结
  • 第二篇: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
  • 第三篇:税务会计人员工作总结及计划
  • 第四篇:老会计总结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 第五篇:《税务会计》实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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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税务会计工作总结

xxx这一年即紧张有序又充实。一年来在公司领导的领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无论是在敬业精神、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进一步提高,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本人能够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以勤勤恳恳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在财务岗位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

现将本年的工作做如下简要回顾和总结:

在日常会计业务中,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团结协作。平时审核原始凭证、整理原始凭证,安排有关人员出记账凭证,并对所出凭证进行检查、复核,对不正确的记账凭证,指明原因,要求改正,对其他同事不懂的地方耐心讲解。负责三级成本账,独立核算成本,出凭证、会计记账凭证的录入,成本、费用的结转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登记各账本。

今年由于场所整体搬迁和工作量的大幅度增加,财务工作的力度和难度都有所加大。除了完成公司的账务,还同时兼顾银行往来工作及其他业务。为了能按质按量完成各项任务,本人不计较个人利益,不讲报酬,经常加班加点进行工作。在独立核算成本时,月末提前提醒有关人员做准备,在计算产品成本的时候,每次都把所以资料带回寝室去做,常常做到深夜,并且这些在考勤上是没有体现的。在9月劳动局进行生育保险的检查,配合人事部更改凭证、账本等,一直加班到凌晨3点半以后才离开公司。其他部门需要有关资料,及时提供。在工作中发扬乐于吃苦、甘于奉献的精神,对待各项工作始终能够做到任劳任怨、尽职尽责。

在发票管理方面,随时查看发票剩余量,提前准备购买发票所需资料,掌握购买发票的银行卡余额。根据市场部的需要,及时购买和进行增量,及时进行发票填开。对已经填开了的发票进行清理和检查,并保管好所有的票据。

在一些税务系统方面,独立做税务的纳税评估预警系统,负责增殖税专用发票的验票,开票系统的抄税,纳税系统里面的发票存根明细和抵扣明细的输入,到税务大厅抄税报税。独立做企业纳税评估检查的资料。在与银行往来业务中,有较强的安全意识,维护个人安全和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失。对三级成本账的账务随时了解和掌握,每个月都到车间亲自查看账务情况。

在公司的全面发展下,以积极热情的心态去完成安排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学习财经方面的各项规定,自觉按照国家的财经政策和程序办事。努力钻研业务知识,始终把工作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上,脚踏实地工作;不断改进学习方法,讲求学习效果,“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坚持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用新的知识、新的思维和新的启示,巩固和丰富综合知识、让知识伴随年龄增长,使自身综合能力不断得到提高

本人能够根据业务学习安排并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加强对财务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及时了解最新会计实物的变化,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参加了工商大学的本科段教程学习,并通过了全国统一的本科考试。通过各方面的学习,更进一步的提高了实际动手操作能力。使自身的会计业务知识和水平得到了更新和提高,适应了现在的工作要求,并为将来的工作做好准备。

在工作之中也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在本职工作上,由于经验和专业水平不足,有很多地方做的不到位,不够熟练。总之,在工作中我享受到收获的喜悦,也在工作中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应不断地学习新知识,努力提高思想及业务素质。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决心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公司的快速发展催人奋进,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严于律已,勤奋学习,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篇: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

【吐血整理】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2014-8-5 15:47

最近的参加过事务所的几个项目都涉及到开办费问题,各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因此想整理相关资料以期对此问题有个更为深入的了解。由于大多是对现有各家观点的整理和归纳,难免有矛盾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开办费的基本概念(一)开办费的概念

开办费(organizationcostorganization expenseorganization costs)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对于开办费的理解至少需要从两个维度去分析和和理解。

(二)筹建期间的界定

对于筹办期,新税法并未明确规定,一般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进行界定和分析。

1、筹建期起点的界定

开办费的起点为“被批准筹办之日”,实务中一般选择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其中房地产企业另有规定:

国税发[1995]15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二、关于实际经营期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法规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法规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坚持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和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孰晚原则】

但是新的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国税发[1995]153号实质上已经被废止,税法中并没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筹建期起点问题作出进一步解释。

2、筹建期终点的确定

开办费的终点为“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一般是指企业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收入)的之日,税法本身对于结束之日的理解却不同,主要有:

提法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14]1239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提法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4〕12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全文作废)

提法三:国税总局2014年04月27日回复: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一种可以接受的总结性观点[1]:国税发〔2014〕129号将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重新定义了一次,但不具有溯及力,在没有新的正式文件下发以前, 2014年10月1日之后设立企业生产经营之日判定执行标准就应该是纳税人取得第一笔

收入之日,而国税函〔2014〕1239号对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的认定依然有效,但只针对2014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 至于“国税总局2014年04月27日回复: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由于不是正式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而且总局的咨询回复与正式下发执行公文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在实务中如果对此不确定,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三)开办费的内容

开办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性质的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筹建期间筹办人员的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小结】需要从以下几个维度去把握一项费用是否属于开办费:(1)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可以在筹建期间进入当期损益,也就是可以作为开办费核算,但是资本化支出由于其收益期间不局限于筹建期间,所以不可以将其全部作为费用化支出(哪怕是间接性支出)。(2)正确区别筹建期间相关支出的主体,只要公司本身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方可作为开办费支出,不能将股东(或者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过程或者其个别性支出作为公司筹建期间的支出。

(3)筹建期间的在所得税的税前列示同样需要受相应的比例上限限制(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4]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与发生额的60%进行比较,按照孰低原则进行扣除。)。

二、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一)企业会计制度的开办费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开办费会计处理

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DD应用指南》附录DD“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14]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将其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实际上来说,很多专业人士认为,执行新准则后的实企业已经没有开办费的概念,不能资本化的支出一律在发生当期直接费用化处理,不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原先界定的开办期的概念其处理方法实质上已经跟经营期趋于一致,这也是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要求。

三、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一)开办费的税务处理的可选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并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我们只能在扣税项目和相关规定上推测开办费的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该项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

从上述可以看出,长期待摊费用不包括开办费,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至少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再有限制规定。为此,可以认为新税法没有将开办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是为了和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新所得税法虽然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的表述,但并不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4〕98号,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新税法下企业开办费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当然,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即如果企业以前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未摊销的部分可以一次摊入2014年的费用中,也可以根据企业需要选择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但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开办费的规定:如果采用分期摊销则应不低于5年摊销,请注意二者之间的对比。)

【小结】因为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开办费一次性进入当期损益,在管理费用中核算,而不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核算。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要求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也即可以选择按照与会计准则一致的处理方法,使得会计和税法在开办费的处理问题上可以没有所得税暂时性差异。此外,由于可选择性问题的存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通过两种不同方式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二)筹建期间所得税的处理

1、筹办期是否作为计算损益的年度

国税函〔2014〕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七条 中明确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4]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因此,筹办期不作为计算损益的年度。举例来说,如果公司2014年至2014属于筹建期,2014年1月开始正式生产并取得收入但是未盈利,计算亏损可抵扣年限应该从2014年开始,而非从2014年开始起算。

2、筹办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调整事项

按照筹办期和生产经营期的跨期不同需要区别对待。

(1)纯筹建年度的纳税调整。由于纯筹建年度一般不存在收入,因此会计上必然因支出开办费而发生亏损,但税收上规定支出开办费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国税函〔2014〕79号)。这样.在纯筹建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在企业账面亏损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增,使调整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额或所得额)为0。

(2)纯生产经营年度涉及开办费的纳税调整。在纯生产经营年度。按规定对筹建期间的开办费进行摊销,即“进行税前扣除”时,由于此时原开办费已计入筹建期间损益。这样不论是一次性摊销或者是分期摊销,当年会计利润总额中都不反映税收上的摊销额,因此纳税申报时应按摊销的开办费调减应税所得,直至税收上将可扣除的开办费全部摊销完毕为止。

(3)在既有开办费支出,又在后期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应比照以上会计处理时的方法,按照当年支出开办费与当年应摊销开办费的差额确定调增或调减。当年成立、当年投产经营的企业,除存在因特殊需要分期摊销开办费的情况外,无须因开办费作纳税调整。

如果在筹办期被核定所得税税种而且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如何才能保证筹办期开办费造成的亏损不计入亏损年度?

这个问题也讨论了很多,不赘述: 如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始经营年度之日起不低于3年摊销;如果采用会计准则,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开始经营之日一次性计入损益!相关申报表填写,新办企业筹办期由开办费造成的亏损不计入亏损年度在申报上最主要是要注意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应该为0,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利润表全部为零,对应所得税零申报;采用准则计入管理费用的,利润表为负数,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此时调增应税税所得额(类似虚拟进项)保证为0,待开始经营年度汇缴时以管理费用归集的开办费一次性调减!各地处理方法可能不一致,殊途同归!

3、筹办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需要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进行限额扣除,但是由于筹建期未取得营业收入,且不能递延到以后年度扣除,故无法计算可扣除限额。因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税前列支。具体可以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4年09月26日的答复。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2],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在2014年第15号文的出台对于之后对于筹办期的业务招待费的争论可谓尘埃落定,则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并且不受营业务收入的限制而直接计入开办费

并按照开办费的处理方法(一次性扣除或者计入长摊在以后年度扣除)。

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应归集,由于其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

四、开办费的审计要点

开办费的审计主要是相关税务风险的关注,实务中一般并不是审计重点关注对象,除非企业存在开办期间的盈余管理或者其他不良操作动机,否则只要实施一般性的审计程序予以关注即可。

(一)筹建期开办费期间的审计

由于开办费的期间界定具有一定的规定,因此,审计时需要关注企业在开办期间列支的相关费用是否存在跨期问题,在审计程序中我们可以采用截止测试对开办费的归属期间核算问题进行分析,如果存在大额跨期,可以进行调整(但是目前由于直接费用化,也就是说开办期前后的归属科目是一致的,调整的必要性不是很大,除非涉及到开办期之后的试运行期费用资本化问题的区分)。

(二)筹建期开办费的内容的审计

需要从以下几个维度去把握一项费用是否属于开办费:(1)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可以在筹建期间进入当期损益,也就是可以作为开办费核算,但是资本化支出由于其收益期间不局限于筹建期间,所以不可以将其全部作为费用化支出(哪怕是间接性支出)。(2)正确区别筹建期间相关支出的主体,只要公司本身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方可作为开办费支出,不能将股东(或者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过程或者其个别性支出作为公司筹建期间的支出。(3)筹建期间的在所得税的税前列示同样需要受相应的比例上限限制(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4]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与发生额的60%进行比较,按照孰低原则进行扣除。)。

五、常见的开办费疑难问题(1)筹建之前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开办费列支

可以参考国税发(1991)165号《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此外,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发起人在企业筹建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设立后的企业承继”。

因此,开具给发起人的发票可以在企业设立后作为开办费扣除。但设立后的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必须开具给企业,而不是开具给发起人。

(2)旧准则下,分公司的筹建期费用是否可以入长期待摊费用

chenyiwei:不可以,旧准则下的开办费概念是针对法人主体的,一个法人的开办费概念只能使用一次。

第三篇:税务会计人员工作总结及计划

税务会计人员工作总结及计划

在xxx局的正确领导下,xxx全体同志紧密协作,较好地完成了局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税务会计工作总结如下:

一、税务会计工作总结:注重学习实践,提高自身素质。

为了能更好地胜任审理工作,xxx全体同志在平时非常注重政治、业务知识的学习。税务会计工作总结在日常政治学习中,紧跟形势,注重学习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党的“十六大”召开期间,组织干部收看、学习江-泽-民同志作的“十六大”报告,领会其精神实质,牢记为人民服务是国家公务员的宗旨,并将之运用于指导税收工作的实践;同时我们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认真学习新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地方税收法规汇编》,还利用网络下载相关法律、税收政策和与xxx有关的操作规程,共同学习,使提高-干部素质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

为了学以致用,我们在税务会计工作总结日常审理案件时遇到政策业务问题总是提出来一起讨论,及时翻阅有关的文件,做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到有关税务网站获取相关信息,在业务理论上做到“与时俱进”,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反复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同时还将学习的心得形成文字,今年xxx共有8篇税收调研文章分别在盛市税务报刊杂志和我局内部刊物《国税xxx信息》上发表,并对各检查科在平时的xxx中提出的各种业务问题作出答复,促进了xxx业务的正常开展。为了加强xxx业务的指导,做好查前培训工作,按照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在xxx员下户检查前,我们将金融企业相关的所得税税收政策进行了详细的归纳、整理,编写了《金融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汇编》,为xxx员下户检查做好了充分的前期准备。

今年一年,xxx三次派出人员分别参加xxx能手培训、进出口业务培训以及出口退税业务培训,还派出业务骨干参加省局组织的出口企业、烟草企业、电力企业检查,均获得省xxx局领导的肯定,通过学习和实践,掌握了更加丰富全面的税收业务知识,干部的理论和实践水平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税务会计工作总结使xxx朝着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奋斗目标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二、税务会计工作总结:落实工作目标,制定考核办法。

根据局领导要求,为了明确责任,加强管理,落实各项工作目标,进一步促进“一级xxx”的规范运行,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我们草拟了《南昌市国税xxx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从队伍建设、学习培训、遵守纪律、环境卫生、勤政廉政、调查研究、信息报道等几个共性部分进行考核外,还结合办公室、案源、检查、审理及执行各部门的各自工作特点入手进行分级考核、日常考核、不定期考核及年终考核。确定了40项考核项目,细化了考核目标,明确了考核计分标准,规定了考核方法及考核单位,对规范和促进全年各项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税务会计工作总结:做好本职工作,严把案件审理。

今年全年,xxx共对330余户税务xxx案件进行了审理,组织召开了15次审理会,通过日常审理工作,退回各检查科要求补充证据、材料或调查的案件88户次,占整个案卷的28%;直接归档的案卷93户,占全部案件的28.2%.在审理过程中,我们提交了近300余份《审理工作底稿》,审理之后形成了300余份《审理报告》,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近700份。

税务会计工作总结把好案件的质量关是审理工作的核心

,在审理每个案子时我们都要求要做到细致认真,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本职工作,严格审查每个案子的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到位,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确切,定性是否准确。在审理过程,我们力求案卷无差率达100%,发现问题及时退回补正,有的案卷甚至多次退回。例如,在审理江西省石油供销公司这个无税案时,就发现缺少《税务xxx报告》以及未下达《税务xxx通知书》等问题。

对证据的审查有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一是对南昌联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证据的审查,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遗漏之处,于是辅导xxx员深入检查,为国家挽回损失近2万元;二是对南昌市青云谱厦杏三阳摩托车配件部偷税案的审理,发现该个体工商户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企图欺骗我xxx人员,致使xxx人员作出错误的判断。我审理人员在对该户的审理时,对每个可疑之处决不轻易放过,终于使企业弄虚作假的行为真-相大白。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组织对南昌铁路局机械厂进行了复查,通过复查,我们认为该厂从“应付工资”中列支向职工发油29600元不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了xxx员认定的应补交企业所得税9768元,准确地执行了税法,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今年案件的审理及查摆会,我们感到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xxx报告制作不甚规范,具体表现在文句不畅,措词不准,未全面反映情况,不按《xxx工作规程》中的项目制作xxx报告;2、征求意见稿下发后,企业反馈了意见,大部分xxx员在形成xxx报告时无调整说明;3、案卷必备资料短缺情况较多,送达回证无两人以上签名或是代签名;4、案卷资料不够严谨,有少部分xxx工作底稿及取证资料未盖企业公章,甚至于还出现了xxx实施日期先于xxx通知书日期的情况;5、与检查内容相关的期间未进一步落实;6、绝大多数未调取征管分局的征管资料,xxx和征管脱节,从而不能充分发挥以查促管的作用。7、存在以工作底稿代替证据使用的现象。

一年来,经过xxx全体同志的不懈努力,xxx案卷的质量比起上半年有了显著的提高,重证据、讲事实、依法办事的意识在xxx干部中已逐渐扎根,但是还应进一步加强。实事求是地说,我们查办案件的质量还不是很理想,法律知识的欠缺,如真实、合法、有效证据的采集就目前情况而言,就是个薄弱环节。如果发生税务行政诉讼,胜诉的几率并不很高。要把每一个案子都办成“铁案”,仍需全体人员全面提高素质,尤其补充有关法律知识将是今后要长抓不懈的重要工作。

四、税务会计工作总结:坚持依法治税,推行阳光xxx.

我局拟自2014年开始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同时实施“阳光xxx”工程。为了配合“阳光xxx”这个新生事物的正式实施,10月18日xxx同志为全市保险公司及其下属分理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举办了保险业及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这是我局自“一级xxx”成立以来首次派员外出讲课,也是尝试“阳光xxx”的第一步。首开先河的反响很好,企业人员表示欢迎,认为这是在税企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又能很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以具体行动实践“三个代表”的真实体现。

五、税务会计工作总结:做好重大案件的移送及听证、复议工作。

全年共向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移送重大案件28起,协助市局法规科对这些涉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进行审理。受理了江西椰岛营销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的听证申请,做好了听证的前期准备工作,由于企业要求撤回听证请求,故未举行听证会。对申请复议的江西飞宇制药有限公司组织了调查举证,并及时回复了市局法规科。

六、税务会计工作总结:规范xxx管理,加强业务指导。

为了理顺xxx局与各县区局、直属单位的职责,规范管理,加强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税收执法水平,我们草拟了《南昌市国税局xxx局与各县区局、直属单位工作衔接的暂行办法(试行)》,通过市局反复酝酿和讨论,以正式文件下发,从而更进一步加强了xxx与各县区局的协调与配合。

为了规范xxx报告的制作,提高案件查处的质量,我们翻阅了大量的文件和资料,编撰了《xxx工作指南(之一)》,在4月份分发给6个xxx科,供xxx员在办案时借鉴。《指南》从xxx报告必须反映的十个方面详细地进行了解说,并将处罚的法律依据逐条进行了罗列,同时重申了税务违法案件立案查处标准、xxx案卷需附的资料及排列顺序,为提高案件查处的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七、税务会计工作总结:“一级xxx”运行一年来的启示。

1、要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我局自2014年10月19日正式挂牌成立后,内设了办公室、案源股、审理股和执行股四个正股级机关单位,并按行业划分设置了六个副科级的检查科,分别负责工业、商贸、金融保险、涉外企业、专业市场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检查。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机构设置上存在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如缺乏综合业务部门来协调整个xxx工作,在不增加机构的情况下可在办公室内设综合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协调全局的业务工作,进行xxx业务指导,制订并落实xxx工作各项制度,组织业务培训,做好各种业务报表的编报,及时总结“一级xxx”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当好局领导的参谋。其次六个检查科按专

业化分工有利于专项xxx工作的开展,但同时又制约了xxx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和大规模xxx工作的进行,在建制上可采取专业化分工,但在人员配备上应考虑业务力量搭配均衡,以利于全局工作的开展。

2、要抓好xxx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尽管xxx局在人员的配备上大专以上学历占93.7%,二级以上xxx员占71%,并在全市范围内抽调了一批熟悉税收业务、了解法律知识、懂xxx操作规程、会运用计算机的人员充实到xxx局,但人员素质还是参差不齐、业务水平有待更进一步提高。为此要在提高全局人员素质上狠下功夫,营造一个“比、学、赶、帮、超”的学习氛围,采取培训、自学、查前业务辅导、案件查摆会及业务能手帮带等多种形式提高业务素质,同时加大政治学习力度,坚持每星期的政治学习制度,从而使全局人员综合素质上一个新的台阶。

3、要加大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近几年来,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直线上升,1999年税务部门的败诉率为66%左右,远远高于全国行政机关40%的平均败诉率,2014年败诉率更上升到82%.虽然我局无一例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但仍有一例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变更原决定,这实际上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加大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力度、加大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势在必行。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已颁布实施,对执法程序作了更进一步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好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并用以规范我们的xxx工作。作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就是依法履行职责,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政,既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也不能放弃职权,工作失职。作为税务执法人员,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我局自组建以来在案件审理、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税收执法检查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对规范我局xxx执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还应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实践证明,案件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监督税务xxx人员执法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有效防止了执法随意性发生,在今后工作中还应加大案件审理的力度,充分发挥案件审理的重要作用。同时广泛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并将这些制度落到实处,结合目标管理考核,经常性的开展案件查摆活动和税收执法检查,力争使我们所办的每个案件都成为“铁案”。

4、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走出一条适合南昌市经济发展的“阳光xxx”新路子。新征管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知情权、隐私权、退税权、听证权、

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监督权等权利,同时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做出了许多“应当怎样行为”、“可以怎样行为”及“不能怎样行为”的规定,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和不受侵害。作为税务xxx部门应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在xxx过程中应文明查帐、礼貌待人,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允许其陈述申辩,将检查结果告知纳税人,同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为纳税人保密,对纳税人提出的听证请求及时回复,组织好听证会,对检查结论及时予以公示,从而使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税务会计工作总结作为江西省“一级xxx”试点单位,我们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敢闯敢试,进行实践创新,以探索者的姿态开展工作,摸索出一条适合南昌市税务xxx工作的新思路,使“阳光xxx”在我局得以全面实施。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这一年我们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税务会计工作总结成绩有目共睹,客观上虽然还存在许多不足,如案件数量多,审理人数相对少,案件审理的质量还未尽善尽美,但是,我们有信心在新的一年里,通过加强业务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确保在审理每个案件时无遗漏,税务会计工作总结使我们的案件经得起推敲,真正将税案办成“铁案”,从而以实际行动,为税收事业尽我们的一份绵薄之力,不辜负各级领导对我们寄予的厚望。

第四篇:老会计总结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老会计经验总结-税务风险防范

(一)健全制度基础

1.完善企业内控制度

当前,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完善,税收制度也逐渐健全,但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将长期存在。为避免税务风险,企业财务工作者须把握上述差异,尽量做到正确纳税,这一客观要求具体表现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即企业应致力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在严格把握传统财务内控手段的前提下,对现代化知识技术充分利用,建立一套操作性强、便于控制的内部财务报告组织信息系统。

2.健全税务代理制度

税务代理,即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法规限定的代理范围内,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小企业如不具备自身进行独立税务核算的能力,可选择外部税务代理机构代劳,但是一定要选择合法合规且信誉度较高的税务代理机构。一旦形成稳定委托关系,因其对本企业相关情况比较了解,可以长期合作,不宜频繁更换。

(二)构建税务风险预测系统

企业应定期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

一般而言,企业应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

1.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

2.涉税业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3.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

4.税务管理的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

5.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

6.企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

7.企业面临的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

8.企业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遵从。

(三)适时监控税务风险

评估预测税务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关键。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积极识别和评价企业未来的税务风险,综合利用各种分析方法和手段,全面、系统地预测企业内外环境的各种资料及财务数据。比如分析税务风险的可能性、严重性及影响程度,以了解税务风险产生的负面作用。以正确评价税务风险为基础,企业还应加强对税务风险的适时监控,尤其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对企业经营全过程进行系统性审阅和合理性策划,尽可能实现企业税务的零风险。在实施监控行为的具体过程中,要合理、合法地审阅纳税事项,合理规划纳税事项的实施策略等,并对纳税模式不断分析和调整,测定其税收负担,制定相应可行的纳税计划。

第五篇:《税务会计》实训总结

税务会计是将会计的基础理论、基本方法与企业纳税活动相结合而形成的,而且是我们现在企业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我们能更加地熟悉并掌握税务会计的基础知识、四大税种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我们于2014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5日,在图书馆电子阅览室进行了为期一周的《税务会计》实训。通过实训,结合之前上课所学的理论知识,使得我们能解决一些税务处理实务中的各种问题,并具备独自处理各项税务事宜的能力。

一开始,我们先是进行了实训题a的专题实训,里面分了四大模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中,我们首先是要确定其销售额以及税率,木材和原木的税率是不一样的,分别是17%、13%,刚开始我们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还有外购板材用于非应税项目时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我们必须要将其进项税额转出,最终算出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这两点是我在实训过程中所遇到的失误,但经过反复的思考后,最终还是改正了过来并加以注意。

第二模块是消费税。消费税是先把计税价格确认后,后面消费税额的确认就会简单很多。因为是委托对方加工成烟丝,之后在生产卷烟的,因此委托受托方加工时,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可以抵减的。

第三模块是营业税。在营业税中还涉及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地方税费。营业税中广告公司代理媒体收取的费用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因此在计算营业税是就要减去。但防洪保安费的计税依据为其营业收入。在这一模块中还遇到个税的代收代缴,用工资薪金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和扣除标准后,乘以相关的税率并扣除速算数,即可算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模块是企业所得税。首先是通过会计中一般的计算过程,算出本期的会计利润总额。之后对要调整的项目进行调整。广告费的年支出,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15%,超过的部分留到以后年度扣除;业务招待费的话只能扣除发生额的60%并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0.5%;公益性捐赠的话不能超会计利润的12%;同时税收滞纳金也不得在税前扣除,福利费不能超工资总额的14%,教育经费不能超2.5%,工会费不能超2%。经过调整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接下来我们就进行实训b的综合实训。在实训时,增值税的话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因为我们在平常的销售中都会遇到。但是消费税是我们相对陌生一点的,话说交消费税的一定交增值税,但是,消费税的话只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才征收的税(但金银首饰是在其零售时才征收),因为我们在委托对方加工时就已经交给对方消费税了,在销售时我们就不用再管其消费税。如果是进口的话,在进关时也已经交给海关了,在期末的时候就不用在再次算。在综合实训中,还遇到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因为课堂上仅仅微微的提了一下,但在遇到时通过自己的看书学习,还是把其算了出来。而且还算了在签合同时所应交的印花税,以及每年应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在调整利润总额的时候,国债的利息收入是不用交所得税的,因此可以在税前扣除。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的话还会形成暂时性的所得税差异。企业间借款利率,超过金融企业的借款利率的部分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调整。企业合同的违约金形成的是财务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抵扣的,不用调整。

实训过程中,我们遇到了各种各样的申报表,同时还分主表和附表,因为课堂上老师也没有说过,因此通过这次实训希望我们能了解并能独自填写表中的各项目。做完之后,老师再一一的讲解。

通过实训,使我们结合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一些税务处理实务中的各种问题,并具备独自处理各项税务事宜的能力。让我们对纳税的流程有一定的了解,并熟悉其方法和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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