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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1631字)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化解纠纷方式的多元化需求,发挥司法机关化解纠纷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积极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 **法院立足工作实际,及时搭建诉调对接平台,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逐步形成诉讼与非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便捷高效、科学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打造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新模式。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法院高度重视多元化纠纷机制改革工作,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强力推进,任务分解到部门,工作具体到人,规章制度明确具体,对接程序清晰明了,工作做细做实。对工作不力马虎敷衍的,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的,积极帮助指导,确保诉调对接中心发挥实实在在的纠纷化解功能。
    二、转变观念,开拓视野。**法院努力转变过去仅靠法院一家调解的传统观念,将诉调对接平台从单一平面的衔接功能向多元化立体的服务功能转变;将诉调对接机制从单向输出向双向互动转变;将诉调衔接对象从重点突破向全面启动转变;将诉调对接操作规范从零散差异向系统整合转变;将专门法官的培养从经验型向职业型转变;将法院内部调解机制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
    三、加强宣传,扎实推进。采用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作用。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灵活、高效、便捷、费用低廉的优越性,引导其更多选择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从而不断扩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受众面和影响力,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

人民法院的审判功能正在发生变化,司法资源应当根据纠纷的性质进行合理配置。*法院为适应解决纠纷的多元化需求,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和解工作高度重视,主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诉调对接中心
   (一)成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领导小组,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诉讼服务中心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立案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人民法庭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在诉讼服务中心下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台,统一命名为“诉调对接中心”,中心成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立案庭,具体负责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工作。
    (二)诉调对接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对诉至法院的纠纷进行过滤、辅导、分流,除依法不得调解、明显不适宜调解以及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以外,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委派调解、委托调解;负责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负责建立法院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的衔接机制。
   (三)诉调对接中心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民商事调解组织,公证机构,律师协会,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部门的对接工作,制定对接程序和工作规则,建立工作联络沟通机制,发挥各自化解纠纷优势,形成解决纠纷合力,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机制
   (一)探索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及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明确进入名册的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的条件,特邀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的资质认证制度,进一步拓宽选任领域。健全特邀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的工作考评及退出机制,完善名册的公开机制及使用流程,提高名册使用率。
    (二)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在法院内部确定专职调解人员,由调解能力较强的法官、法官助理或司法辅助人员从事调解工作,明确其职责范围;制定法院专职调解规程,推动调审适当分离,实现运用诉前调解繁简分流案件的目标。
    (三)建立立案登记的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特别是婚姻、继承、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服务等纠纷,以及群体性纠纷,立案庭根据纠纷性质、类型及矛盾特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分流出适宜调解的纠纷,移送至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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