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概念

律师函,又称律师信,英文名称Lawyer's letter,一般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律师函格式

一、首部 1、写明律师函及编律师函格式范文号 ;2、抬头写要发给的单位或个人,要写全称。

二、内容 1、告知律师的身份及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事实;2、写明发函所基于的事实;3、根据事实进行法律分析;4、阐述律师的意见;5、提出律师的建议或者要求

三、落款 鉴于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必须依托律师事务所,故落款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并加盖公章,律师签名。

四、尾部 写明律师事务所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网址、电邮,律师联系方式等。

律师函特点

1.行文关系单一。主要用于向委托人指向的人依法表达法律诉求。

2.应用领域广泛。基本上可以在一切法律业务中使用律师函,因此其适用于范围非常广泛,从诉讼到非诉讼领域,从民事到商事领域等等。

3.精悍灵活。律师函是一种非诉讼业务范畴,律师函往往篇幅短小灵活,但依据法律提出的威胁性要求使其具备精悍的特征。

4.受托发函。也就是说是代表委托人以律师的口吻和形式向委托人指向的人表达委托人的意志。

5.表征法威。律师在人们看来是法律的专家,是最为严谨和认真的专业人员,如果由律师发话就是委托人的意志赋予了强烈的法律救济色彩。有人所谓律师函,就是一封合法的恐吓信,以让对方卷入法律纠纷相威胁,说得十分形象。

律师函分类

根据律师函的主要功能分为:

(1)律师催告(敦促)函。是当前最常使用的一种。告即将委托人的意志告知收函人,催即催促收函人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

(2)律师询问函。是主要用于了解、询问有关法律事项时使用。

(3)律师答复函。是委托律师对特定的质询通过律师来答复的函。

(4)其他律师函。

律师函写作要点

一、文书名称 文书名称应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制作律师函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律师函所涉的主要内容及“律师函”字样。这样的文书名称不仅突出了制作单位,而且点明了主要内容,相对来讲更加清晰和明确、更显正规和专业。

二、文号 律师事务所制作的向第三方提供的重要法律文件均应标明文号,这不仅体现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的专业化,也是档案及印章使用管理的必然要求。

三、受送对象 受送对象名称一定要准确,做到一字不差。受送对象若为机构,则绝对不可使用简称;受送对象若为个人则一般应当在姓名全称后加先生或女士等较为尊重的称呼。这是司法文书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受送对象基本的尊重。

四、委托关系及委托事项说明 应当明确委托人、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受指派的律师及委托事项。基本形式一般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就××××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五、基本事实陈述 客观性是本部分内容的根本要求,应当坚持客观陈述原则。陈述的顺序需根据材料及证据的内容合理安排,并做到简、繁有度,后面法律责任分析中需要引用的事实原则上要陈述清楚,以保证全文的前后呼应。不同类型的律师函对本部分内容的安排和侧重各有不同,很难统一确定。在此只明确一般性要求。

六、法律责任分析 这一部分的内容与其他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是一致的,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析一定要有针对性,事实引用一定要客观公正,法律适用一定要准确,逻辑证明一定要严密和科学。法律责任分析的结论应归结为受送对象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考虑到律师函的特点,该部分内容应当尽量做到简洁、准确。

七、律师意见 制作人根据上述基本事实和法律责任分析提出体现委托人意思表示的意见或要求;同时制作人应进一步说明若受送对象不遵从该意见或要求将面临的不利状况和后果,以引起受送对象的重视。

八、律师函发出方式说明 律师函的发出方式在此应当予以说明,以提高保存证据的效果,并证明律师函发出方式的合法性。如:本律师函以传真(注明受送对象传真号码及收件人)及特快专递交方式送达。

九、律师函制作人联系方式 应当说明制作人的地址、邮编、办公电话、手机及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以便受送对象与制作人联络。

十、制作单位 尾部注明制作单位,这是司法文书的一般性要求。

十一、制作人 即经办律师的署名。署名的律师必须是委托人指定的受托律师,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律师助理不是独立的法律服务主体,所以参与律师函起草工作的助理人员不得署名,否则很可能会引起委托人的误解。

十二、日期 日期必须事实求是的反映制作律师函的时间,不得弄虚作假,以防范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日期必须使用中文汉字书写,不可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二O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十三、印章 制作单位具名的文书必须加盖印章,且印章的加盖必须规范,符合文书格式的基本要求,加盖的印章必须清晰,位置应当做到骑年跨月。两页以上的律师函应当注明页码并加盖骑缝章或在每一页加盖律师事务所服务标识,以保证律师函的完整性。

十四、附件 需要时应当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列为附件,作为律师函的组成部分。不需要的,应当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以工作底稿的方式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