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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菜餐厅合作协议(共2720字)

《食东道》宁化客家菜餐厅(茶园店)合作协议

甲方:食东道(福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家乡特色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食东道》宁化客家菜餐厅,经营场所位于,法定代表人: 。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餐饮。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双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整),占总股份的 %;

乙方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整),占总股份的 %;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

3.本次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双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该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双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作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月___日 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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