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谐波治理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要求(共11089字)

谐波治理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要求

设计院有限公司

2020-12-11

一、 总则

为了规范建设银行北京稻香湖生产园区谐波治理工程项目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促进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银行北京稻香湖生产园区谐波治理工程的验收对象、验收的组织与实施要求、质量评定及竣工验收要求。工程质量按评定标准进行检验评定。

工程验收按照工程实体完好性、质量评定结果、资料档案完整程度、工程治理效果、项目组织等进行综合评价,予以通过或不予通过。

建设银行北京稻香湖生产园区谐波治理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与竣工验收,除应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相关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 引用文件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文件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2)《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15;

(3)《工程质量规范》GB50026-93;

(4)《安全技术防范标准》GB50348-2018;

(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2010;

(6)《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GB51199-2016;

(7)《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

(8)《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标准》GA/T75-1994;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11)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稻香湖生产园区谐波治理工程有源滤波器设备招标文件。

三、 基本规定

1.一般规定

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除应符合上述现行国家标准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力系统调试等人员应持证上岗;

(2)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且使用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1.2电气设备上的计量仪表、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且当投入运行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2.施工要求

2.1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变更应有批准的设计变更通知。2.2施工中的安全及防火措施、劳动及环境保护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3对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需改变原建筑结构及超过原设计荷载时,必须具有确认荷载的设计文件。2.4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做好设备、材料及装置的保护。

3.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和半成品要求

3.1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设计要求;

(2)应有产品合格证;

(3)应有进场检验记录。

3.2安装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和装置的名称、型号、数量和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设备和装置应开箱检查外观,附件、备件,技术文件应齐全,并应做记录。

3.3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和装置的装运方式及存储环境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3.4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验收合格,应做好验收记录和验收资料归档。3.5新型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时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3.6当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需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或因有异议送有资质实验室抽样检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抽样检测:对于导管、绝缘导线、电缆等,同厂家、同批次、同型号、同规格的,每批至少应抽取1个样本;对于灯具、插座、开关等电器设备,同厂家、同材质、同类型的,应各抽检3%。

(2)因有异议送有资质的实验室而抽样检测:对于绝缘导线、电缆、梯架、托盘、槽盒、导管、型钢、镀锌制品等,同厂家、同批次、不同种规格的,应抽检10%,且不应少于2个规格;对于灯具、插座、开关等电器设备,同厂家、同材质、同类型的,数量500个(套)及以下时应抽验2个(套),但应各不少于1个(套),500个(套)以上时应抽验3个(套)。

(3)对于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建设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当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同材质、同批次、同类型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本成品时,其抽检比例宜合并计算。

(4)当抽样检测结果出现不合格,可加倍抽样检测,仍不合格时,则该批设备、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应判定为不合格品,不得使用。

(5)应有检测报告。

3.7有源滤波器设备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

(2)核对产品型号、产品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3)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表面涂层应完整、无明显碰撞凹陷,设备内元器件应完好无损、接线无脱落脱焊,绝缘导线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蓄电池柜内电池壳体应无碎裂、漏液,充油、充气设备应无泄漏。

3.8开关、插座、接线盒和风扇及附件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填写应齐全、完整。

(2)外观检查:开关、插座的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应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风扇应无损坏、涂层完整,调速器等附件应适配。

(3)电气和机械性能检测:对开关、插座的电气和机械性能应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同极性带点部件间的电气间隙不应小于3L,爬电距离不应小于3L;

b) 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5MΩ。

c) 用自攻锁紧螺钉或自切螺钉安装的,螺钉与软塑固定件旋合不应小于8L,绝缘材料固定件在经受10次拧紧退出试验后,应无松动或掉渣,螺钉及螺纹应无损坏现象。

d) 对于金属间相旋合的螺钉螺母,拧紧后完全退出,反复5次后,应仍然能正常使用。

e) 对开关、插座、接线盒及面板的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

3.9绝缘导线、电缆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填写应齐全、完整。

(2)外观检查:包装完好,电缆端头应密封良好,标识应齐全。抽检的绝缘导线或电缆绝缘层应完整无损,厚度均匀。电缆无压扁、扭曲,铠装不应松卷。绝缘导线、电缆外护层应有明显标识和制造厂标。

(3)检测绝缘性能:电线、电缆的绝缘性能应符合产品技术标准或产品技术文件规定。

(4)检查标称截面积和电阻值:绝缘导线、电缆的标称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导体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的导体》GB/T 3956的有关规定。当对绝缘导线和电缆的导电性能、绝缘性能、绝缘厚度、机械性能和阻燃耐火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检测项目和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3.10型钢和电焊条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验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

(2)外观检查:型钢表面应无严重锈蚀、过度扭曲和弯折变形;电焊条包装应完整,拆包检查焊条尾部应无锈斑。

3.11梯架、托盘和槽盒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验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内容填写应齐全、完整;

(2)外观检查:配件应齐全,表面应光滑、不变形;钢制梯架、托盘和槽盒涂层应完整、无锈蚀;塑料槽盒应无破损、色泽均匀,对阻燃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铝合金梯架、托盘和槽盒涂层应完整,不应有扭曲变形、压扁或表面划伤等现象。

3.12电缆头部件、导线连接器及接线端子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验合格证及相关技术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铝及铝合金电缆附件应具有与电缆导体匹配的检测报告;

b) 矿物绝缘电缆的中间连接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电缆本体的耐火等级;

c) 导线连接器和接线端子的额定电压、连接容量及防护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

(2)外观检查:部件应齐全,包装标识和产品标志应清晰,表面应无裂纹和气孔,随带的袋装涂料或填料不应泄漏;铝及铝合金电缆用接线端子和接头附件的压接圆筒内表面应有抗氧化剂;矿物绝缘电缆专用终端接线端子规格应与电缆相适配;导线连接器的产品标识应清晰明了、经久耐用。

4.施工验收

4.1施工中各工序应进行随工检验和交接验收,并应做记录。4.2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验收时施工单位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4.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资格包括专业和职称要求,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无规定时可由参加验收的单位协商确定。

4.4各专业施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并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5.施工要求

5.1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变更应有批准的设计变更通知。5.2施工中的安全及防火措施、劳动及环境保护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范。四、 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1.配电系统

1.1一般规定

数据中心配电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包括电气装置、照明装置和配电线路的施工及验收。

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电气产品安全的规定及设计要求。电气设备材料应进行进场验收,并应有检验记录及结论。

建筑电气工程和其他电气工程一样,反映它的施工质量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静态的检查检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是动态的空载试运行及与其他建筑设备一起的负荷试运行,试运行符合要求,才能最终判定施工质量为合格。鉴于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大量的时间为安装阶段,即静态的验收阶段,而施工的最终阶段为试运行阶段,两个阶段相隔时间很长,用在同一个分项工程中来填表检验很不方便,把动态检查验收分离出来,更具有操作性。

电气动力设备试运行前,各项电气交接试验均应合格,而交接试验的核心是检验电气动力设备承受电压冲击的能力,交接试验合格也就证明电气装置的绝缘状态是良好的。如果各类开关和控制保护动作正确,则试运行中电气设备的承受故障电流和电压冲击能力便有了可靠的安全保证。

在试运行前,要对相关的现场单独安装的各类低压电器进行单体的试验和检测,符合本规范规定,才具有试运行的必备条件。与试运行有关的成套柜、屏、台、箱、盘应在试运行前试验合格。

施工质量是至关重要的,施工时要保障各连接可靠,正常情况下不松动,且标识明显,使人身、设备在通电运行中确保安全。

1.2电气装置

(1)电气装置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标志明确、内外清洁。安装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同类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在设计无规定时应一致。

(2)配电箱、柜落地安装时应设基座。安装前,应按接线图检查内部接线。活动基座与地面应安装牢固。配电箱、柜与基座也应安装牢固。

(3)隐蔽空间内安装电气装置时应留有维修通道和空间。

(4)电气装置之间应连接正确,在检查接线连接正确无误后应进行通电试验。

(5)柜、台、箱的金属框架及基础性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4L2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

(6)柜、台、箱、盘等配电装置应有可靠的防电击保护;装置内保护接地导体(PE)排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保护接地导体的端子,并应可靠连接。当设计未做要求时,连接导体最小截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7)设备开关灵活,接触可靠,灭弧装置完好。熔断器容量和规格应符合工程设计或技术指标要求。

(8)检测交流配电设备的避雷器件应符合技术指标要求。

1.3配电线路

(1)线缆端头与配电箱、柜应连接牢固、可靠,接触面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搭接面的宽度。

(2)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在绝缘测试合格后敷设;

b) 应排列整齐、捆扎牢固、标识清晰,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

c) 端接处电缆长度应留有余量;

d) 在转弯处,敷设电缆的弯曲半截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序号

电缆种类

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1

无铅包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10D

2

有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20D

3

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0D

4

交联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5D

5

多芯控制电缆

10D

注:D为电缆外径。

(3)电缆桥架、线槽和保护管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在活动地板下敷设时,电缆桥架或线槽底部不宜紧贴地面。

1.4施工验收

(1)检查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电气装置、配件及其附属技术文件应齐全;

b) 电气装置的型号、规格、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c) 线缆的型号、规格、敷设方式、相序、导通性、标志、保护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d)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测试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电气装置与其他系统的连锁动作的正确性、响应时间及顺序;

b) 电线、电缆及电气装置的相序的正确性;

c) 电线、电缆及电气装置的电气绝缘测试应符合表4.2的要求:

表4.2 电气绝缘电阻要求

序号

项目名称

最小绝缘电阻值(MΩ)

1

开关、插座

5

2

灯具

2

3

电线电缆

0.5

4

电源箱、柜二次回路

1

2.防雷与接地系统

2.1一般规定

数据中心防雷与接地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包括防雷与接地装置与接地线的施工及验收。

数据中心防雷与接地系统施工中采用的器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并应有检验报告及合格证书。

2.2防雷与接地装置

(1)接地装置设置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焊接应无虚焊。连接处不应松动、脱焊、接触不良,并应采取防腐措施。

(2)等电位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可采用焊接、熔接或压接;

b) 焊接、熔接或压接的金属表面应进行处理,使金属表面裸露;

c) 连接处应无毛刺、明显伤痕,安装应平整、连接牢固;

d) 连接处应进行防腐处理。

2.3接地线

(1)接地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接地线不得有机械损伤;

b) 接地线穿越墙壁、楼板时应加装保护套管;

c) 接地线在有化学腐蚀的位置应采取防腐措施;

d) 在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接地线应完成弧状,弧长宜为缝宽的1.5倍;

e) 接地线的敷设应平直、整齐。转弯时,弯曲半径应符合表4.1的规定;

f)接地线的连接宜采用焊接,焊接应牢固、无虚焊,焊接部位应进行防腐处理;

(2)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就近与接地干线或接地网相连接,不得串接。

(3)设备的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线,必须采用绝缘铜导线,严禁使用裸导线布放,其截面积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4)设备的接地线应单独与室内接地汇流排相连,不得在一条接地线上串几个需要接地的通信设备。

2.4施工验收

(1)验收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接地装置的结构、材质、安装位置、埋设间距及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隐蔽工程应随工检查并做好施工记录;

c) 接地线的规格、敷设方法及其与等电位金属带的连接方法应符合技术要求;

3.综合布线及网络系统

3.1一般规定

数据中心综合布线系统施工及验收应包括线缆敷设、配线设备和接插件的施工与验收。

数据中心网络系统施工及验收应包括为满足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运行所需的网络设备的施工及验收。

网络系统宜根据设计需要配置网络交换设备、路由设备、网络安全设备。

3.2线缆敷设

(1)线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线缆敷设前因对线缆进行外观检查;

b) 线缆的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得扭绞,不宜交叉,标签应清晰;弯曲半径应符合表4.3的规定;

表4.3 线缆弯曲半径与线缆外径之比

线缆种类

弯曲半径与线缆外径之比

4对非屏蔽对绞电缆

≥4D

4对屏蔽对绞电缆

≥8D

主干对绞电缆

≥10D

光缆

≥10D

预端接线缆

≥10D

注:D为电缆外径。

c) 从配线架至设备间的线缆不得有接头;

(2)当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屏蔽线缆与端头、端头与设备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绞线缆的屏蔽层应与接插件屏蔽罩完整、可靠接触;

b) 屏蔽层应保持连续,端接时宜减少屏蔽层的剥开长度,与端头间的裸露长度不应大于5L;

c) 端头处可靠接地,接地导线和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走线架、线槽和护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线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4)敷设与保护管中的电缆应计入热阻影响,排管中不同孔位的电缆还应分别计入互热因素的影响。

3.3控制电缆及其金属屏蔽

(1)直流电源线、交流电源线、信号线应分开布放。电源线、信号线及接线端子(线鼻子)的规格、型号必须符合工程设计的要求。

(2)电源线、信号线必须是整条线料,外皮完整,中间严禁有接头和急弯处。

(3)控制电缆应采用铜导体。

(4)控制电缆的绝缘类型和护层类型选择应符合敷设环境条件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第3.3节和第3.4节的有关规定。

(5)弱电回路的每一对往返导线应置于同一根控制电缆。

(6)来自同一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的三相导体及其中性导体应置于同一根控制电缆。

电流互感器信号电缆严禁与一次配电系统的母排接触,必须留有适当间隙。

(7)控制电缆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保护装置电流回路截面应使电流互感器误差不超过规定值;

b)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电压回路截面应按最大负荷时电缆的电压降不超过额定二次电压的3%;

c) 强电控制回路截面不应小于1.5L2,弱电控制回路截面不应小于0.5L2;

d) 测量回路电缆截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的规定。

(8)弱电信号、控制回路的控制电缆,当位于存在干扰影响的环境又不具备有效抗干扰措施外,应具有金属屏蔽。

(9)控制电缆金属屏蔽类型选择,应按可能的电气干扰影响采取综合抑制干扰措施,并应满足降低干扰或过电压的要求。

(10)同一通道内电缆数量较多时,若在同一侧的多层支架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宜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信电缆“由上而下”的顺序排列;

b) 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少量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在采取防火分隔和有效抗干扰措施后,也可与强电控制、信号电缆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3.4设备安装

(1)综合布线系统、网络系统设备安装前的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有关规定执行。

(2)设备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端接设备的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中规定的各类缆线传输距离的要求。

(3)设备安装应牢固、可靠,四周应预留使用和维护空间。

(4)安装的设备和主要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检验合格证、入网许可证。

(5)设备结构应无变形,表面无损伤,指示仪表、按键和旋钮、机内部件无碰损、无卡阻、无脱落、无损坏。

(6)室内电缆走线架安装位置、规格、长度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走线架安装位置左右偏差不大于50mm。水平走线架应成一条直线,与地面保持平行,水平度每米误差不大于2mm。垂直走线架应与地面保持垂直,垂直度误差不大于0.1%。走线架横铁间距均匀,宜为250mm左右。

(7)吊装安装位置应符合工程设计和安装工艺的要求。吊挂安装整齐、牢固,与地面保持垂直,无歪斜现象。

(8)设备安装位置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其偏差不大于10mm。

(9)设备机架排列整齐,架间缝隙不大于3mm,垂直度误差不超过机架高度的0.1%。列架机面平直,应成一条直线,每米偏差不大于3mm,全列偏差不大于15mm。

(10)设备机架安装时,应用4只M10~M12的膨胀螺栓与地面加固。如柜式设备机架的顶部必须与走线架上梁加固。

(11)走线架、设备机架漆面应保持完整、清洁。

(12)设备部件安装位置应按技术说明书或工程设计要求进行,组装稳固,整齐一致,接线无误。

(13)设备工作地线、防雷地线与机架保护地线安装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14)电缆线应走线方便、整齐、美观,与设备连线余留长度适量,同时不应妨碍今后的维护工作。

(15)电源线、信号线布放时,应保持其平直、整齐,绑扎间隔均匀,松紧合适,塑料带扎头应放在隐蔽处。

(16)机房布线、架间连线及各部件连线应无差错,接触良好,焊接光滑,不得碰地、短路、断路。严禁虚焊、漏焊、错焊。

(17)沿墙布放电源线、信号线时,应将其牢固地卡在建筑物墙面或墙面线槽内。

(18)电源线、信号线穿越上、下楼层或水平穿墙时,应预留‘S’弯,孔洞应加装口框保护,完工后应用非延燃和绝缘板材料盖封洞口。

3.5施工验收

(1)交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线柜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b) 走线架、槽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c) 线缆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标识应清晰、牢固;

d) 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

e) 设备的标识应清晰、牢固;

f)系统测试结果应符合相关技术文件要求。

(2)网络相通连通性测试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检测配线柜的安装及配线架的压接符合技术文件要求;

b) 检查走线架、槽的规格、型号和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c) 检查线缆的型号、规格、敷设方式及标识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d) 进行线缆系统电气性能测试和光缆系统性能测试,线缆系统的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

4.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

4.1一般规定

数据中心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施工及验收宜包括环境监控系统、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施工与验收。

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应包括对不间断电源、空调设备、补偿设备、配电箱(柜)等设备的监视、控制、报警和测量。

安全防范系统宜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等。

4.2配管配线与敷设

(1)传感器、探测器的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并应留有预留,线芯不得外露。

(2)电力电缆宜与信号线缆、控制线缆分开敷设,无法避免时,对信号线缆、控制线缆应采取屏蔽措施。

4.3设备安装

(1)设备与设施应按设计文件确定的位置进行安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留有操作和维护空间;

b) 环境参数采集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符合参数采集设备生产厂商相关技术资料要求。

(2)信号传输设备和信号接收设备之间的路径和距离应符合技术文件要求。

4.4系统调试

(1)系统调试前应做好下列准备:

a) 应按设计要求检查确认已安装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

b) 通电前应检查供电电源的电压、极性、相序与设计要求或设备技术文件相符;

c) 对有源设备应逐个进行通电检查。

(2)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功能检测及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检测采集参数的正确性;

b) 检测控制的稳定性和控制效果、调试响应时间符合技术要求;

c) 检验设备连锁控制和故障报警的正确性。

(3)设备调试应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和设备技术资料进行。

(4)系统调试应做记录,并应出具调试报告,同时应由调试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签字。

4.5施工验收

(1)交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设备、装置及配件的安装应准确无误;

b) 环境监控系统和场地设备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传送、转换、存储、控制功能应正常。

五、 竣工验收

1.一般规定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办理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其中,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应合格,质量控制资料、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验收是在承建方自检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基础上,由运行维护单位、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建单位共同组成的项目验收小组,对照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对系统功能、效果对工程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验工程是否实现了设计目标要求,具备运行条件。

验收的主要内容有:基础设施建设、设备交付移交、设备功能检测、施工工艺检查、文档资料移交、培训履行情况。

2.竣工验收条件

(1)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文件的要求,施工质量应达到国家现行规范的相关要求。

(2)各系统的技术指标及性能和功能的测试应符合设计文件、技术文件和国家现行规范的相关要求。

(3)按照本文件及国家现行规范相关规定的要求完成综合测试工作,测试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工程施工的技术资料应完整。

3.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使用)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使用)单位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及时办理竣工验收。

(3)参加验收的单位应对工程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平阿基并签署验收结论,可参考本文件附表的要求进行和记录。

(4)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4.有源滤波器指标验收

4.1设备验收原则

设备验收原则为必需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现场安装的有源滤波器100%验收。

4.2设备验收数量

以变压器(或UPS)25%、50%负载率分别测试三对变压器下六台有源滤波器的指标,设备选型为变压器带2N 架构UPS负载,配置200A有源滤波器的设备、配置150A有源滤波器的设备各一对;变压器带冷机、水泵(二次泵)负载,配置200A有源滤波器的设备一对。

其他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做事先设置。

4.3设备测试项目

(1) 测试前的准备

甲方事先准备电能质量分析仪一台,以便进行数据对比。

关闭低压供电系统的电容补偿柜。

每台UPS自身配置的11次无源滤波器处于开启状态。

(2)测试数据核对

电能质量分析仪测试数据、APF柜仪表显示数据、后台监控显示数据需要吻合。

(3)测试项目

测试项目见下表。

测试项目分类

测试项目分类

指标项

指标说明

电气性能

总谐波补偿率

在负载电流峰值系数(CF)≤2.5情况下,电网谐波电流在有源滤波器额定输出电流的20%~100%时,滤波器的总谐波补偿率(THCi)≥95%

综合补偿功能

工作方式可在无功补偿优先(可设定目标功率因数)、谐波补偿优先和无功/谐波等比例输出三种模式中选择。无功优先模式下,有源滤波器优先补偿无功,如补偿无功后还有容量剩余,再补偿谐波;谐波优先模式下,有源滤波器优先补偿谐波,如补偿谐波后还有容量剩余,再补偿无功;无功/谐波等比例输出模式下,有源滤波器输出的无功/谐波比例等于负载的无功/谐波比例

监控功能

通讯功能

需能接入现有电力监控系统,实现遥测、遥信、遥控功能。

遥测:有源滤波器输出电流,电网电压/电流,电网电压谐波/电流谐波,电网频率,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视在功率,功率因数;

遥信:有源滤波器工作状态(运行/停止/故障),输入过压/欠压,缺相/错相,过温,过流;

遥控:开/关机,补偿谐波次数设定,无功补偿设定

本地显示功能


需具有本地显示功能,并有就地数据的保护时间间隔要求,显示参数包括电网侧和输出侧的电压/电流、电压谐波/电流谐波、频率、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视在功率、功率因数。显示屏具有可触屏功能,应能向用户开放维护权限,本地显示屏需具备设置补偿有功功率优先或者补偿谐波优先的功能以及调整就地数据的保持时间间隔功能。

保护和告警功能

输出限流保护功能

当负载容量超出有源滤波器的补偿能力时,有源滤波器按最大能力输出,即限流输出,限流值可设定为100%~110%额定输出电流或额定输出容量

模块化功能

热插拔功能

功率模块和监控模块应具有热插拔功能,采用导轨式安装,应有单独的开断设备,应有可在线扩容能力,应留有扩容模块空余位置,且与控制系统兼容

(4)突发事件应对

测试工作在UPS设备厂家的配合下进行。

依据现有资料显示,每台UPS设备输入端设置有电感,配置的11次无源滤波器仅对自身设备的11次谐波起到滤除作用,11次无源滤波器输入端配置有开关。

一旦UPS的11次无源滤波器相关设备告警,首先应暂停测试,断开有源滤波器的总输出开关;检查UPS设备的11次无源滤波器输入开关并进行必要的检查、操作;UPS设备告警信息消除;后续测试应关闭有源滤波器的11次谐波补偿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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