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院实习周记四篇,欢迎参考。

法院实习周记1

刚来到__市第一人民法院,有点亢奋,在这里我即将度过从学校走向社会的成人礼——实习。我有幸能按照自己填写的志愿分配到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庭室——民二庭,并且跟了有十年庭审经验的法官文姐。她的书记员是朱昉姐,一个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的研究生,在这里做书记员满一年,主要是负责在办公室内处理各种文书工作,接待和联系当事人,我所在的办公室只有七个人,而这个办公室里个男书记员强哥,也是跟着文姐做事,主要是负责跑外办公,一大早就开车出去,忙的时候要晚上七八点才回到法院。他和朱昉姐可以说是里应外合的搭档组合。办公室的人里面还有另外一个南医科大的实习生阿钻,跟着另外一个法官蕾姐,蕾姐只有一个书记员舒姐,又由于手头的案子也多,人手不足,尽管她只是在这里一个星期,就很熟悉这里的环境。能在一个办公室遇到一个实习生,我很高兴,有事情也会经常问她如何处理,偶尔还和她一起吃饭。

初来乍到,我并不是太熟悉法院书记员的日常工作,朱昉姐就抱了四五个文件袋到我的四方小桌子上,让我归档以熟悉下民事诉讼程序。这几个文件袋材料鼓鼓,是关于建筑工程纠纷的材料,里面涉及到许多建筑专业方面的术语,我拿处一堆材料却不知方向的浏览,朱昉姐提示我看看判决,但是光看十几页的判决书就搞得我头晕了,什么地基啊,什么楼板施工防水啊,什么板面裂缝啊,什么钢筋板梁啊,扫了一个早上我都不知道自己看的是什么材料。第一个早晨在抽象的概念中晕倒过去。朱昉姐考虑到我不太能消化那些材料,就让我转移战场,去打传票,我才可以脱离苦海了。

法院实习周记2

__市第一人民法院是目前国内一家设立在镇上的法院,由此可见这边的案源数量非常庞大。总的来说,这里工作的人工作节奏是马不停蹄的,正如这里流传的一句话:“这里的女人被当男人,男人是被当成牲口。”办公室的人手有点不足,就连我这个来这里打酱油的人,也觉得自己相当的忙碌。除了要处理办公室内的各种诉讼程序流程,如盖各种章、打印、收发判决书、邮寄传票、发公告、送印版、归档、打码、送快递、破产结算计算、打判决头、打庭审笔录头、做笔录等事情,别的办公室一个电话,我也得跑过去帮忙,一天下来,真实连发呆的时间都没有,算是过得很充实。

可能最容易做的事情就是归档,刚开始的时候确实是因为证据材料和诉讼材料数量繁多,搞得我头晕,但是多接触以后就很容易上手,首先看判决书内容就可以了解案件的大概情况,并了解证据排序,然后按照归档目录来分类各种材料,同时要留心各种文书内容,不能只是粗糙的看开头,就混在一起不按次序,还得有条理的按照举证顺序来分类。刚开始归档我很性子急,以为归档这种小事不需要太费脑神,做得很马虎,经常被庭内的内勤成哥退回来,搞得我不好意思,朱昉姐也脸上无光,我会去询问哪里出了错误,在下次避免犯同样的错。

渐渐地,我发现整理档案其实可以学习到的东西也是非常之多的。那些都是已经做出判决的完整一个案子材料,通过阅读判决书,我可以了解不同经济案件的纠纷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翻看开庭笔录,律师答辩状,问话笔录,我可以了解双方律师打官司的技巧和方法,以及站在法官角度去观察案件;整理证据材料,我可以知道某类型的案件是需要什么证据材料才可以有力证明自己的诉求;对比不同的法院文书,按照顺序归档,可以培养自己的法律逻辑思维。从这个角度想,我赫然发现归档也不为是件很好玩的事情,而且文姐处理的案件多是疑难复杂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学习到的东西是相当多的。

法院实习周记3

来到法院已经有两个星期,我还没有外出办公一次,由于出去办公法定需要两个工作人员在现场,对于不是法院正式工作人员的我们来说,是没有必要出去外面,而且还浪费人力,办公室也很缺人去招待当事人,所以通常这边的实习生不怎么外出办公。一同来的舍友李小玉是执行局的,而她的书记员主要活动就是在外执行,所以她经常有机会跑出去外面协助办公,我心理特别羡慕同办公室的实习生阿钻能够经常跟她的书记员出去外面送达、现场勘查的办公活动,可能无意间流露出那种想法,被朱昉姐知道了,这周刚好强哥和舒姐需要出去外面送达、勘察现场和协助当事人调查取证,朱昉姐就决定自己留守办公室,让我和强哥、舒姐出门去办公,我好不高兴啊!

一大早,我们收拾好卷宗,就开着申请的车出门了。第一站是到住建局调查一建筑公司的员工资料,这个案子是一承包方因发包方接收发包工程但仍然未偿还工程款项的纠纷,发包方答辩称承包方没有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建房,并提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承包方的律师手头有发包方的工作人员签字的验收记录,现在申请法院协助调查相关签字人员的工作信息。

由于该工程是招标工程,该工程的各种资料都在住建局有相关的记录,所以我们让他们协助拿出相关档案记录给我们查阅。调查并不是很顺利,因为验收记录上的签字时非常“艺术”,我们很难看得懂上面是什么字,只能根据住建局提供的资料按照笔迹来确定。几个档案袋翻了好几遍都没确定到底是何人。

第二站是东城的一个新建居民区,也是个建筑工程案件,发包方由于尚欠承包方工程款而被起诉,发包方不承认承包方工程量的计算方式,所以需要到现场勘查确认最终工程量并由造价公司作出最终的造价鉴定。这个案子已经审理一年多了,原告方是相当不耐烦,而被告方也死咬着原告并没有按照自己的实际工程量来计算,并夸大,双方各带数人,一谈不拢就大骂,场面十分“壮观”,还好舒姐已经见怪不怪了,从容的调解双方,告诫双方既然在现场就实事求是,一切证据说了算。我们就这样丈量了一个下午,已经是没有时间去送达文书了。只要回归法院了。

现在想想出去外面办公,其实也没什么,因为从法院开车到外面送达、勘查现场是要花很多时间在路上,出门在外诸多不便,经常不能马上查到要的资料,所以挺麻烦的,有了这次经历,我就没再开口说要出门了。

法院实习周记4

这周庭长平哥让我去他办公室,关心下我实习的近况,我跟他讲自己学习到的东西很多的,他很高兴,他还跟我讲法官在审理案子时,经常会遇到法律适用问题,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所以法官经常要根据多方面综合考虑,比如立法精神,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公众的可接受程序以及社会安稳等方面思考,像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问题,其实不单单是承包方与发包方的金钱纠纷问题,背后还有无数的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尤其是到了年底,这个问题特别突出,会让法官有很多压力,需要速判速决,不能耽误太多时间。他还让我做个案例分析,一个关于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在现在的纠纷中有遇到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即: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二18条有规定如果公司出现解散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具有15天清算义务,如果上述股东原因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但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公司债权人能否直接向法院追究股东的责任。在实践中,往往是债权人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如果能够清算就不用向股东追究法律责任,如果不能,则该强制清算程序则是债权人追究股东的有利依据。

解答这么一个专业问题,需要有所准备,我花了许多午休时间上外网查查学术著作和论文,也通过法院内网查了类似情形的判例,结合各方面资料仔细分析,我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到股东的有限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定问题,是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之间的竞合,需要从考虑侵权四要件(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的因果关系)来分析股东是否侵权。

倘若股东主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导致不能清算的侵权结果,则股东的行为侵犯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可以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倘若是股东主观轻过失或没有故意去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而却不能清算,则法院不能认定股东侵权。经济合同类型的纠纷区别一般民事纠纷,就是其具有强烈的证据性,因为商事行为通常当事人会用文书等方式记录,而在这里则比较需要区分股东的主观过错,很难用文书的方式来记录,从举证责任负担大小,庭审效率以及保护弱者的方面来考虑,举证责任倒置则会大大缩减庭审诉讼效率,减轻债权人的举证难度。

庭长对我从证据角度去回答这个问题也觉得几分新颖,毕竟我为了这次“合议,”我做了挺多功夫,看了不少学术大家关于这方面的论文,同时还翻看了不少法院的案例,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官在面临法律空白区的时候要费的脑神可真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