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制度化,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规范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 〕1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政办〔 〕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办〔 〕19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全市范围内的出租汽车行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基础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增强预警分析,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力争将事件遏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突发性事件的各种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坚持属地为主。各县(市)和矿区人民政府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指挥机构,实行市、县两级政府管理,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构建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处置体系。

4坚持依法处置。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注重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加强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说服教育,引导从业人员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为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交通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信访局、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地税局、监察局、总工会、广电局、无线电管理局和运政管理机构等部门的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公安局、信访局、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地税局、监察局、总工会、广电局、无线电管理局和运政管理机构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2.1.1市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1.2市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履行应急值守职责,及时掌握和报告全市范围内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动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落实市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做好防控工作;汇总应急工作信息并上报。

2.2县(市)和矿区应急工作指挥机构

县(市)和矿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是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联动

各级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根据应急任务的实际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要服从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性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突发性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Ⅰ级)

1发生500人以上大规模出租汽车行业罢工或停运、交通严重堵塞,冲击、围攻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的事件;

2其他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Ⅰ级)对待的事件。

4.2重大突发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性事件(Ⅱ级)

1发生499人以下、100人以上出租汽车行业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堵塞交通,集体罢工或停运的事件;

2其他需要作为重大突发性事件(Ⅱ级)对待的事件。

4.3较大突发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性事件(Ⅲ级)

1两个以上县(市)出租汽车行业发生集体罢工或停运、交通严重堵塞,冲击、围攻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的事件;

2发生99人以下、50人以上出租汽车行业集体罢工或停运的事件;

3其他需要作为较大突发性事件(Ⅲ级)对待的事件。

4.4一般突发性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性事件(Ⅳ级)

1一个县(市)出租汽车行业发生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罢工或停运的事件;

2发生49人以下、10人以上出租汽车行业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或停运的事件;

3其他需要作为一般突发性事件(Ⅳ级)对待的事件。

5应急响应

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性事件等级,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联络畅通,统一指挥、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信息报告

突发性事件信息的发布,由应急工作指挥机构通过通讯、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突发性事件信息包括事件情况、应急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各地各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报告事件进展情况。

1根据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Ⅰ级)重大突发性事件(Ⅱ级)较大突发性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性事件(Ⅳ级)所对应的情形,事发地县级相关部门须立即向当地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告。事发地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在30分钟内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上一级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机构。

2应急处置阶段,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Ⅰ级)处置情况须及时报送;重大突发性事件(Ⅱ级)处置情况须一日一报,紧急情况须及时报送;较大突发性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性事件(Ⅳ级)处置情况须一日一报。

3应急状态解除后,事发地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将突发性事件处置情况于2日内书面报告市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4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善后处置措施等。

5.2应急措施

突发性事件实行分级响应制度,按照不同突发性事件级别分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5.2.1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Ⅰ级发生后,市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各有关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在市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处置工作。

2市公安局要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及时掌握经营业户和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及其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密关注安全稳定动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护在场人员的人身安全,严防有人乘机煽动闹事、蓄意制造事端,发现事件发展苗头要迅速处理和及时上报。

市交通局、信访局、运政管理机构等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从源头上化解纠纷,防止各种矛盾激化和升级。

3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认真分析各部门上报的信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应急事件,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动态,做好各项防范准备工作。

5.2.2重大突发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1重大突发性事件Ⅱ级发生后,市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各有关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在市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调动多方面力量和资源,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紧急处置。

2市公安局要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及时掌握经营业户和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及其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严密关注安全稳定动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护在场人员的人身安全,严防有人乘机煽动闹事、蓄意制造事端,发现事件发展苗头要依法制止并及时上报。

市交通局、信访局、运政管理机构等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各种矛盾激化和升级。

3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认真分析各部门上报的信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应急事件,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动态,认真做好应对突发性事件升级的准备工作。

5.2.3较大突发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1较大突发性事件Ⅲ级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建议,启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性事件Ⅲ级处置工作。

2事发地公安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及时掌握经营业户和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及其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严密关注安全稳定动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防范和依法严厉打击煽动闹事的违法者,发现事件发展苗头要依法制止并及时上报。

事发地交通、信访、运政管理机构等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各种矛盾激化和升级。

3事发地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认真分析各部门上报的信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应急事件,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动态,认真做好应对突发性事件升级的准备工作。

5.2.4一般突发性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1一般突发性事件Ⅳ级发生后,事发地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突发性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当地政府做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决定。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2事发地公安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及时掌握经营业户和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及其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严密关注安全稳定动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防范和依法严厉打击煽动闹事的违法者,发现事件发展苗头要依法制止并及时上报。

事发地交通、信访、运政管理机构等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各种矛盾激化和升级。

3事发地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认真分析各部门上报的信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应急事件,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动态,认真做好应对突发性事件升级的准备工作。

6应急结束

现场处置和指挥机构在确认突发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或处置结束后,向批准启动预案的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提出终止突发性事件应急状态的建议。批准预案启动的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综合有关意见后,宣布终止突发性事件应急状态。

7预防和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和县(市)矿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善后事宜。要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长效机制和解决办法。

8应急保障

8.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等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有关部门、单位现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8.2人员保障

各县(市)和矿区要落实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人员。应急人员根据突发性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8.3培训保障

积极组织开展应对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应急处置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对突发性事件的协同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

9附则

9.1奖惩

市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时对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新出台有关政策侵害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利益,或对从业人员的合理诉求敷衍塞责,引发突发性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2对本地存在可能引发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不及时了解,不做细致工作,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从业人员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突发性事件发生的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出租汽车从业人员集体上访或引发突发性事件的

4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不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5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9.2预案制订与更新

市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突发性事件发生的趋势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和矿区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