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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奖励办法(共1522字)

工程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奖励办法

 

编号:GLB-O7                编制部门:管理部(分支机构)

第一条        【编制目的和依据】为鼓励各分支机构积极地开拓市场、拓宽业务,支持分支机构的长久发展和规模发展,鼓励成立时间长、贡献大的分支机构,促进**事业和品牌的稳步提升,把**做得更好、更大、更强。在集团公司《分公司经营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转载请注明来自:常用范文网http://www.rngnet.com/)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分类】按照集团公司《分公司经营管理办法》,分支机构分为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县级分公司三类,各工程项目部按照县级分公司对待。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目标】省级分公司年度承揽任务合同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地(市)级分公司年度承揽任务合同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县级分公司年度承揽任务合同额达到50万元以上。

 

第五条        【上交利润的比例】根据公司有关政策,分支机构需向总公司缴纳利润。上交利润按照合同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规定如下:

业务类型

工程

监理

招标

代理

工程

咨询

项目

管理

工程

代建

勘察

设计

工程

造价

上交利润

 15%

 20%

    第六条  【原上缴利润的分类】 分为两类:一类是按比例上交的分支机构,即:按第四条规定上交利润;另一类是定额上交利润的分支机构,上交基数为:省级分公司30万元/年; 地(市)级分公司,15万元/;县级分公司,7.5万元/年。(另有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公司不再申批新的定额单位)。

    第七条  【鼓励措施】 集团公司对超额完成任务额的分支机构,给予降低上交利润比例的奖励政策,以50万元为台阶,按阶梯式收取利润每个台阶降低比率为2.5%,降低比率的最低线,监理为税后的的7.5%;其他业务为税后的12.5%。详见下表:   

分支机构

合同额(万元)

省级

200(含)以内

200-250(含)

250-300(含)

300以上

地市级

100(含)以内

100-150(含)

150-200(含)

200以上

县级(工程部)

50(含)以内

50-100(含)

100-150(含)

150以上

上交比例

监理

15%

125%

10%

7.5%

其他(含农开)

20%

175%

15%

12.5%

 

    第八条  【优惠办法】集团公司对成立时间长、贡献大的分支机构给予支持,即:对成立10年(含)以上的分支机构或累计上交利润超过200万元的分支机构,在第七条规定的上交比例的基础上降低一个台阶给以优惠。但最低线不变

    第九条  【定额管理办法】对现实行定额的分支机构,在原定的基础上,自2009年起,定额上交的利润额每年增加10%

    第十条  【特殊情况】特殊项目、特殊情况的优惠政策,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级别变更】分支机构的级别变更需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报请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其他】与集团公司合作或联营的项目或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分支机构管理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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