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兹有我单位**同志,女,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与**同志,身份证号码****,登记结婚,属初婚,在单位期间未发现其生育、抱养,属初婚未育未抱养。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篇二:

兹有我单位***同志,性别男;配偶***(单位名称),性别女,双方于****年**月**日在***市***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同志系初婚,至今未育。

特此证明

篇三:

兹有我单位职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与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单位盖章

当地居委会盖章

篇四:

兹有我单位职工某某,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与配偶XXX,女(男),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系初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居委会或街道(盖章)

年月日

所需材料:

1、双方身份证、双方结婚证原件、双方户口原件(户口上“未婚”的须改为“已婚”, 拿结婚证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小孩户口。

2、户籍在我中心一方的现居住地社区开具的初婚初育证明(证明原件两份),若现居住地无法出具证明,可由现工作单位出具初婚初育证明(证明原件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