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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共241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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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公务员制度存在问题

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作者:孔杰时间:2014-06-29浏览次数:488 次

摘要:绩效考核是提高公务员绩效的重要手段,对于规范公务员行为、激发公务员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公务员绩效考核在考核目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结果的应用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完善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必须明确考核目的、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实现考核方法多样化和有效运用考核结果。

关键词:公务员;绩效考核;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4)03-0048-03

公务员绩效考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对其成绩和贡献作出评价,并根据这种评价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及晋级增资等提供科学依据,对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一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加强和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对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发公务员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能,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颁布施行以及公务员绩效考核相关的辅助条例的相继出台,我国公务员考核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考核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

一、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

(一)考核目的不明确。考核流于形式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绩效考核是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

工作实绩,从而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其根本目的应该是充分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公务员绩效的不断提高,更好地实现政府部门的职能目标。在考核目的设定上,应该能够说明被考核者职责完成的真实状况,而不应该只是一些空洞的、原则性的条文。但目前的公务员业绩考核,在目的的设定上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由于考核目的不明确,很多人认为考核就是年终写工作总结、填写考核表,根本没有把绩效考核与工作分析、公务员培训、薪酬管理、人员去留等人力资源管理活动联系起来,使考核没有任何影响力。很多部门有时甚至是为了考核而考核,不是通过考核来激励大家更好地工作、多做奉献,而是为了追求一团和气,不论工作成效搞平衡。考核中的这种“平衡”。可能安抚了一部分不安定因素,但更多地打击了被考核者的工作积极性,助长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不良风气,导致工作认真的同志可能得不到大家的承认,平时工作不认真,惯于应付关系的,年终考核得分却很高。正是由于认识上存在的误区,使考核陷入走过场,流于形式,基本上达不到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目的。

(二)考核指标过于笼统,针对性不强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从理论上讲,这五个方面应该说非常全面,但在实际操作中,依此对公务员进行日常考核,特别是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显然不甚合理。由于这五个方面的指标多是主观表述,缺乏实际内容,对考核标准只能进行定性的描述,无法进行精确的定量统计。考核指标过于笼统,使得考核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形式,难以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务员的工作作风、工作状态和工作实绩,导致考核结果的失真,严重影响了考核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此外,对不同部门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其工作性质和职责也各不相同,对他们的要求自然也应不一样,应以职位分类为基础,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才能全面、具体地反映公务员的德才表现

和工作实绩。由于现行的考核指标忽视这些差别,笼统地以德、能、勤、绩、廉五项标准来考核所有的公务员,使考核指标缺乏针对性,最终造成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使考核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考核方法较为单一。结果有失客观

目前,对公务员的考核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写评语”的定性考核方法:公务员个人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或述职报告,对自身工作进行总结,然后由主管领导做出评鉴意见。这种方式随意性大,被考核者在填写时,或倾向于夸大自己的业绩,或说些大而空的套话,往往定性陈述较多;领导者也大多只作定性评价,并未针对被考核者的岗位要求作出能力和完成工作情况的具体评价,因而考核就成了写工作总结。这对提高个人能力、实现个人发展、提高组织绩效不可能起到任何的作用。

此外,尽管公务员考核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务员考核坚持“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平时考核要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进行时间长,内容较烦琐。因此,很多部门平时考核形同虚设,有些部门甚至根本没有平时考核,致使年度考核缺乏依据。而在定性和定量考核中,由于过分注重定性考核,忽视定量测评,致使公务员考核结果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缺乏权威性。

(四)考核结果缺乏反馈,激励作用弱化

如果只进行考核而不将结果反馈,绩效考核便失去它极重要的激励、奖惩与培训的功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结果应该公开并及时反馈给公务员本人,使其清楚自己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以利于改善个人和组织绩效。但是在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实践中,或是由于考核行为的暗箱操作,或是考核者缺乏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者的意识或能力,使考核者无论主观上和客观上都不愿将考核结果及其解释反馈给被考核者。考核结束后,就把考核结果束之高

阁,不及时地与被考核人员进行沟通。即使反馈也只是简单地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者,并未就绩效考核的情况进行绩效面谈,更谈不上对被考核者提出绩效改进建议,导致被考核者不清楚自己工作中哪些方面做得满意,哪些方面需要改进。

从根本上说,考核是为了使用,如果考核仅仅是做出评价,而不能成为合理使用公务员的一种手段,那么这种考核也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务员考核。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但在实践中,我国很多政府部门对于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果的利用都存在问题,对于考核优秀的公务员的奖励往往太轻,与称职的公务员的待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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