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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派遣合同(精选多篇)(共19320字)

第一篇:员工派遣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人才评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应甲方要求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员工(以下简称员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一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推荐的人选进行选择,亦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定人员,经双方确认后,由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对乙方所派遣的员工,甲方可根据有关规定及派遣期限,和乙方商定试用期。

3.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派遣关系并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和国家造成损失的;

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派遣关系,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合同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和员工个人另签协议并抄送乙方备案。

6.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交涉,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两周内,应做出答复。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尊重员工的人格和合法权益。

2.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和施?市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工作场所与条件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进行安全文明生产的教育与管理。

3.对员工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和岗位工作规范。员工经培训后,应建立有本人签字的备档。

4.严格执行国家和施?市规定的工作时制。在生产经营和工作必需延长员工工作时间时,应按相关规定控制加班时间,并支付加班费。

5.保证员工在派遣期内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工伤假(含职业病)、病假(含非因工负伤)、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和女员工劳动保护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施?市有关规定承担工资和相关待遇。

6.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之内,甲方不得解除或终止派遣关系:

(1)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医务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本条(2)、(3)款派遣期限届满的,应顺延至医疗期满或哺乳期满。

7.员工若非因甲方违背法律、法规提出辞职,乙方将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回复乙方。

第二章 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要求选荐员工,并为甲方所选定的人员(见附表一)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

2.对员工进行入职基本培训及教育员工遵守甲方工作制度,保守甲方技术和商业秘密。

3.依照和甲方协商确定的员工应得工资及相关收入金额,按月以货币方式向员工足额支付,并代扣和代缴个人所得税。

4.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和代缴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5.按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手续。

6.为甲方派遣公务出国、出境和赴边防、特区的员工,办理出国、出境和相关手续。

7. 经甲、乙双方确认,为解除和终止派遣关系的员工,办理离职、失业及相关手续。

第四条 乙方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员工合法权益之行为,有权进行交涉。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两周内,应做出答复。

第三章?费用及结算

第五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员工派遣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详见附表一。此附表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

第六条 员工加班费计算方法,按国家和施?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属于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之项目,应交费用按相关部门和单位收费标准,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 员工派遣费用,每月10日之前,甲方应通过银行汇至乙方帐户。

第九条 乙方每月应按有关部门规定之期限,缴纳劳动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等。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 甲方或乙方单方解除和中止本合同或派遣关系时,除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另一方有权向责任方追索经济赔偿和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 若由甲方或乙方之原因,影响员工工资按期发放或劳动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等按期缴纳时,其后果应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由于甲方或乙方违背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对员工权益造成损害或导致员工辞职的,按政府有关规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或员工派遣关系,除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乙方赔偿“尚未履行的合同或派遣期限(月)乘以员工解除合同或派遣关系前六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的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员工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7项提出辞职或擅自离职,乙方应向甲方选送新的相应人雪?甲方若不能接受新的员工,应由乙方向甲方赔偿“本人未履行之派遣期限(月)乘以其离职前六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的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解除和中止本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争议与仲裁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求得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青岛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或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用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导致本合同条款必须修订时,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______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之内,甲、乙双方若同意延续,则另行履行续签手续。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 (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 (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篇:派遣员工劳动合同

派 遣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苏州宏邦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分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灵岩山路888号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现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就甲方录用乙方为甲方派遣 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劳动合同。

1.合同期限和试用期:

合同期限:自年年起至年月日止。从乙方到接受派遣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正式工作之日起开始。如正式 工作之日同本合同期限有变动的,以正式工作之日为准,作相应调整。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1.甲方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及乙方的求职岗位的意向,首次派遣乙方到公司从事为准。乙方应服从用工单位的各项工作安排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2.2.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 职守、履行职责、诚实可靠、作风正派、服从管理。

2.3.乙方在用工单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用工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和福利 待遇等项内容,确信已无异议。

2.4.在合同期内待派遣期间,乙方应该每天按时到甲方单位报到,接受培训或其他的临时性工作,直至派 遣到新的用工单位。如未按规定报到,视同旷工处理。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1.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度或国家允许的其他工时制 度。

3.2.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执行。如需加班,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3.3.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或结束派遣的,工作时间按甲方制度执行。

3.4.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4.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4.1.乙方的劳动报酬按照甲方和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约定,基本工资为/月。

4.2.加班除安排补休的以外,结算加班薪资的计算标准是:平时加班按基本工资的1.5倍计算;休息日加 班按基本工资的2倍计算:国定假日加班按基本工资的3倍计算。

4.3.绩效资金按用工单位的规定,根据用工单位对乙方的绩效考评结算结果发给。

4.4.甲方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考勤数据和乙方的工作业绩为依据,以货币的形式结算核发乙方实得工资, 按月发放。

4.5.甲方根据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用工单位在政府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社会保障类别的选择,按期向社 保机构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扣缴。甲方按派遣协议约定,自 收到用工单位结算的社会保险费用之月起扣缴。

4.6.其他法规规定须由乙方缴纳的税费,如个人所得税等,也按规定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5.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5.1.甲方和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中约定,由用工单位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防 护用品;乙方须严格按劳动保护的要求穿戴使用劳防用品。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用工单

甲方:名称

乙方:姓名

位制定的全部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5.2.乙方工作岗位的劳动条件,是通过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职业卫生要求的条件审核符合标准的。 5.3.乙方工作岗位无国家职业病防治法中所定义的职业病危害。(如有职业病危害的则注明) 6.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约定

6.1.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且不限于:遵守劳动纪律和考勤请假制 度;遵守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护单位的财产和公共设施方 面的制度;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培训制度;遵守法纪和维护公共秩序的制度。

6.2.甲方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告知乙方,对于规章制度的修正,甲方可用 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知、通告、备忘录)通知乙方。

6.3.乙方如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批 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用工单位也可以依据管理规章的规定和事实,将乙方退回甲方,甲方 经核实后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7.培训服务期和保密义务的约定

7.1.甲方或用工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培训的,甲乙双方应订立约定服务期的协议,乙方违 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7.2.甲方或用工单位有要求乙方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另行订阅保密协议,约定支付 违约金等事项。

7.3.约定服务期和保密的协议书,为本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织部分。 8.本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8.1.本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遵守约定事项。

8.2.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已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如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须和对方协商一 致后方可变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解除本合同。 9.本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9.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9.2.劳动合同的终止:

9.2.1.本合同期满前,任何一方未提出续订意向或未就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本合同满时即行终止。 9.2.2.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9.2.2.1.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9.2.2.2.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9.2.2.3.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9.2.2.4.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撒消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9.2.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本合同可以终止。

9.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立即将乙方退回,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不需承担 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9.3.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工单位借用工录用条件的或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如: 乙方不能按期提交办理入职、社会保险等所需材料的、不能完成指定工作任务的;

9.3.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或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招用该员工的。以 上两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填写个人履历和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或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如:姓名、年龄、 家庭地址、学历、主要经历、婚、育、病史、提供假居民身份证、假学历、他人代体检的虚假体检表等); 试用期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或达不成试用期产质量指标的:隐瞒个人犯罪记录的;和前一单位未解除劳动 关系未告知甲方的;在其他单位兼职未告知甲方的等情形;

9.3.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多次迟到早退经教育不改 的;未请假或未经批准假擅自不到岗工作,一个月内达3天者:在工厂内或集体宿舍内打架斗殴,酗酒、 肇事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不按规定穿戴劳防用品,经教育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偷盗或故意损坏公司的私人财产不够刑事处分的;消极怠工或煽动他人怠工;不服从上级管理、谩骂殴打 领导、语言或行动威胁上司的等情形;

9.3.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过失造成产品报废

损失较大的:利用职务收受供应商回扣和商业贿赂的;疏忽大意不负责造成用工单位或甲方较大损失的等 情形;

9.3.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 或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9.3.6.乙方因违纪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3.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 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9.4.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4.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4.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不能就变更 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9.4.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5.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和甲方,并且在与用工单位完成全部移 交手续后,到甲方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

9.6. 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6.1.在试用期内的:

9.6.2.甲方或用工单位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在借用期间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 9.6.3.甲方或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9.6.4.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

9.7.乙方与用工单位借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本合同同时终止或解除。 9.8.若甲方与用工单位的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的,则本合同同时终止或解除。

9.9.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者,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按规定办理 相关手续和工作交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工作交接造成甲方不能办理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手续的,甲 方有权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甲方不承担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违约赔偿

10.1.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和违约赔偿金的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政府部门的规 章执行。

11.其他事项约定

11.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1.1.1.甲方因用工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乙方工作 岗位,并相应调整岗位基本工资及福利待遇;

11.1.2.乙方因个人因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 偿;

11.1.3.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涉及保险赔付以外的费用,由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劳 务派遣协议规定约定。乙方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经双方 一致协商,则解除劳动合同。

11.2.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不服从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国 家法律、法规执行。

11.4.本人承诺自用工单位离职当月,携相关材料到甲方办理离职退保手续,逾期则自动放弃。 11.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乙方到派遣单位正式上岗工作之日起生效。

(签字时本人已领取该有效合同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派遣员工劳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员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派遣与借用

第一条派遣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派往乙方工作的行为。

第二条借用系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从甲方借调人员到乙方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派遣员工,乙方须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借用费。

第四条员工与甲方为劳动关系,与乙方为劳务关系。员工的工作地点、岗位、方式由乙方根据业务需要确定。

第五条借用费系指乙方借用甲方员工的费用,包括:

(一)支付员工的工资。

(二)支付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

(三)甲方为派遣员工提供商业保险、福利的费用。

(四)甲方对派遣员工的管理、经营成本及承担的企业税收等费用。

第六条甲方派遣人员的姓名、聘用职务、借用费及其组成在附件1中约定,附件1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七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根据乙方的要求推荐人选,与乙方决定借用的人员或乙方直接选定的人员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

(二)教育派遣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教育派遣员工遵守乙方的工作制度,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四)从借用费中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和应得收入。

(五)在乙方支付借用费后,依法承担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福利费用,其中福利及医疗保险部分内容的具体实施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条款、甲方有关派遣员工福利待遇、医疗费用报销的规定执行。

(六)为派遣员工提供附件2中双方确定的服务内容。

(七)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八条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甲方有权撤回派遣员工和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派遣员工(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除外),同时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派遣员工被派遣时间每满一年,补偿费为一个月的借用费,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补偿费以派遣员工被撤回当月的借用费为计算标准。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六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三)乙方若无故拖欠派遣员工的工资或借用费,甲方可随时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所欠费用。

(四)派遣员工若侵害了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协助乙方追究员工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九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尊重派遣员工不同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抑,不歧视派遣员工。

(二)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中国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确定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并依法为派遣员工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如遇特殊情况需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乙方须依法支付加班费。

(四)为派遣员工提供差旅等补贴,具体数额由乙方决定。

(五)保证派遣员工的法定节假日休息。为借用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员工每年安排一次带薪休假,具体休假天数按乙方的规定执行。

派遣员工结婚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婚假3天,属于晚婚的,应再给予晚婚假7天。

(六)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发给派遣员工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但最低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的80%。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乙方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但女员工应提供合法的医生证明。

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乙方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假期间,其工资照发。

(七)不得解除或终止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派遣员工的借用关系。

(八)不得解除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派遣员工的借用关系。

(九)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借用的,乙方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规定,向甲方支付该员工的医疗补助费。

(十)督促派遣员工遵守中国政府颁布的税收法规,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督促派遣员工办理借用期间的有关合法工作证件,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制定乙方的规章制度,并教育派遣员工遵纪守法。

(十二)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至新办公地址时,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业务联系。

(十三)乙方因故被撤销时,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及时办理终止本合同的手续。

(十四)派遣员工若向乙方提出辞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但在试用期内辞职可随时提出。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计算收费截止日期。

(十五)向保险公司投保派遣员工驾驶的乙方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若乙方未投保,派遣员工驾驶乙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属于派遣员工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本条所列第(三)、(四)、(五)项内容,乙方可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作具体规定,也可与派遣员工以协议的形式作具体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送甲方备案,应以规章制度和协议为准。

第十条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决定借用的员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应根据借用期限确定:

1.借用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

2.借用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

3.借用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

4.借用期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内,乙方对不符合要求者,有权终止试用,但应支付试用期的借用费(含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试用期满,所派遣员工自动转为正式派遣员工,其借用期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二)在借用期内,有解除派遣员工和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派遣员工(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除外),同时按下列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派遣员工借用时间每满一年,补偿费为一个月的借用费,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补偿费以派遣员工被退回甲方当月的借用费为计算标准。补偿费中包含派遣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如派遣员工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乙方规定(此规定对派遣员工和甲方应该是公开的)被解除借用,乙方经征求甲方意见后可随时通知甲方和派遣员工,并可不支付补偿费。

(四)可与派遣员工另行签订个人协议作为甲方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附件送甲方备案,但该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内容。

(五)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六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四章 费用及其结算

第十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借用费、派遣员工名单、借用时间和付费方式在本合同附件1中约定。

第十二条乙方须于当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月借用费、补偿费和年终附加的工资(乙方直接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的,须于当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借用费的其它部分),甲方收到后,于次月6日支付派遣员工工资。以上费用每逾期10天按1%加付滞付金。逾期30天的,甲方可视情况提出索要违约金元,并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且不属违约行为,双方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加班、加点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工作日加点费=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点时间×150%;

休息日、带薪休假日加班费=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时间×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时间×300%;

第五章争议与仲裁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五条甲方(或乙方)与派遣员工因本合同中有关劳动纪律约定、员工工资、保险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发生劳动争议,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如争议的处理结果与乙方有利害关系,乙方有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其它

第十六条甲方为派遣员工提供的服务内容在附件2中约定,附件2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国家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中国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本合同条款必须修订时,均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 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延长期限与本合同期限相同。

第二十条本合同分别用中文和文写成,每种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中文本和文本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两种文本出现矛盾时,以中文本为准。

第七章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双方约定需增加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需修改或删除的本合同条款

甲方:乙方: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年月日年 月 日

第四篇:劳务派遣员工合同1025

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邮编:

注册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公司邮箱: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固定电话:手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两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并继续履行的,自动延续同一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此类推。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期限

(一)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单位名称为:。

(二)派遣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当用工单位根据业务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派遣期限且甲乙双方无书面异议时,视为派遣期限自动延长或缩短。

第三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一)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安排其在岗位工作。

(二)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用工单位指派的工作。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劳动定额标准由用工单位决定,用工单位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劳动定额进行合理调整。乙方同意用工单位或甲方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或经营需要而对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福利待遇等进行调整。乙方派遣期限届满或被用工单位退回,但本合同未终止或解除的,甲方有权再派遣至其它用工单位或安排待岗,再派遣相关事宜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同意,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具体工时制度由用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工单位如果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制,乙方承诺愿意服从用工单位在工作时间上的安排。

(二)乙方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本人工资执行下列条款。

a、乙方的工资按照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由用工单位每月直接发放给乙方。

b、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元,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

c、根据甲方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和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

(二)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包含了法定应由甲方或用工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上述费用甲方或用工单位可不在工资单中另行罗列,甲方承诺乙方的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社会保险

(一) 甲方按照和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和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月度社会保险增减报表为乙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和乙方承担,甲方代为缴纳。

(二)乙方入职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所需参保资料,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为乙方提供相关福利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如需要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应提前联系甲方了解相关政策、注意事项和所需资料,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应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进行备案,并及时准备资料递交给甲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责任乙方承担,待遇支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乙方享有用工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二)乙方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

第八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署前已仔细阅读了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其理解并完全同意相关规章制度,并且愿意在派遣期限内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诚信地履行与用工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服务期协议、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等。

(二)乙方给甲方或其所在的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独自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非甲方或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不得从事与用工单位或甲方形成利益冲突的事务;不得自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用工单位和甲方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或其它企业。

(三)当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与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出现冲突时,以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准。

(四)关于违纪的处理

1.甲方和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对于乙方本合同有效期内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权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赔偿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2.乙方在甲方或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犯有以下错误或存在以下情形的,甲方可立即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1)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2)月连续或累计请假超过15个工作日或15次的,特殊情况经用工单位书面批准同意的可特殊处理;

(3)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而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4)违反与甲方或用工单位签订的培训、保密等协议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使甲方或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遭受经济损失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或给甲方和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6)有玩忽职守、贪污、盗窃、弄虚作假、欺骗、欺诈等行为的;

(7)拒绝甲方或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的正常工作安排,扰乱甲方或用工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

(8)有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以及性骚扰行为的;

(9)因行为不当而被行政拘留、劳教或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的;

(10)在与甲方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累计旷工3天(含3天)以上的;

(11)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已附件的形式备份留档。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它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甲方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辞职应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填写辞职申请书递交给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经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批准后应完成与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工作交接,归还甲方或用工单位的财物,履行与甲方或用工单位约定的其它义务后方可离开,否则甲方可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包括社保转移、离职证明等其它手续等)。

(四)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或被甲方撤回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办理待岗或改派手续,乙方逾期未报到的,甲方有权即行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并且完全理解并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待岗期间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正常工作时间每日到甲方报道。

(五)以下情形乙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

1、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或赔偿完毕的;

2、乙方与甲方或用工单位签有的培训、保密、住房、贷款担保等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限,而服务期未满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解除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出现法定终止情形;

2、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或被甲方撤回,甲方或用工单位向乙方支付了经济补偿的;

3、乙方自费出国留学、定居及因私、因工出境逾期未归的;

4、出现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形的。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续订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续订。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并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和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利用该商业秘密获利。乙方违反保密约定给甲方或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按照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一)乙方未按照规定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因擅自离职造成的相关损失。

(二)乙方应当如实填写入职资料如有虚假,甲方有权单方面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件时存在困难的,送达地址以乙方填写的入职资料上的地址为准,上述地址无法送达的以乙方身份证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文件到达即视为送达;乙方在工作期间拒绝或无法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的,甲方或用工单位有权在乙方的工作场所内公告,公示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三)乙方理解并同意,派遣期限内所有用人单位的义务应由且已经由用工单位履行,包括

但不限于告知义务等;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知晓甲方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被告知的内容;并且已经知晓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

(四)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乙方保证其与原用人单位已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并且不存在任何与用工单位(或甲方)有关的竞业限制。

(六)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代签的由代签人替乙方承担所有违约责任。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实施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派遣员工标准合同(2)(3)

编号:------------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苏州汇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住所:苏州市唯亭镇金陵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高门中

乙方(劳动者)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文化程度:---------------------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社会保险个人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就甲方录用乙方为甲方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和试用期: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限三年(包含试用期三个月),从乙方到接受派遣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正式工作之日起开始。如正式工作之日同本合同期限有变动的,以正式工作之日为准,作相应调整。

以完成(生产工作)为期限。该生产工作完成后,双方终止本合同。如双方要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及乙方的求职岗位意向,首次派遣乙方到公司,生产操作工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工作期限按照甲方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的约定为准,(乙方已详阅劳务派遣协议书,)。

2、约定的派遣期限到期后,用工单位需要延长的,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则自动延续;乙方合同到期的则续签合同,乙方不愿意续签合同的,可以不续签;用工单位不需延长派遣期限的,由甲方负责另行派遣到其它用工单位工作,乙方可以作接受甲方的安排或申请离职的选择。接受新派遣后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如第二次派遣期限到期后,仍在合同期内的,同前方式处理。

3、在合同期内待派遣期间,乙方应该每天按时到甲方公司报到,接受培训或其它临时性工作,直至派遣到新的用工单位。如未按规定报到的,按旷工处理(即:一个月内旷工满3天者,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作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如派遣员工当月收入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甲方按月补足最低工资。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度或国家允许的综合计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等其他工时制度。执行综合计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执行。如需加班,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四条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1、乙方的劳动报酬按照甲方和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约定,基本工资为元/月。

其他固定津贴、补贴依用工单位实际提供标准给付。

2、加班除安排补休的外,结算加班薪资的计算标准是:平时加班按基本工资的1.5倍计算;休息日

加班按基本工资的2倍计算;国定假加班按基本工资的3倍计算。

3、绩效奖金按照用工单位的规定,根据用工单位对乙方的绩效考评结算结果发给。

4、甲方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考勤数据和乙方的工作业绩为依据,以货币的形式结算核发乙方实得工

资,按月发放。

5、甲方根据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用工单位在政府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社会保险类别的选择,按期

向社保机构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扣缴。甲方按派遣协议约定,自收到用工单位结算的社会保险费用之月起扣缴。

6、其他法规规定须有乙方缴纳的税费,如个人所得税等,也按规定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 甲方和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中约定,由用工单位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

防护用品;乙方须严格按劳动保护的要求穿戴使用劳防用品。

2、 乙方工作岗位的劳动条件,是通过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职业卫生要求的条件审核符合标准的。

3、 乙方工作岗位无国家职业病防治法中所定义的职业病危害。(如有职业病危害的则注明)

第六条 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约定

1、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且不限于:遵守劳动纪律和考勤请假制度;遵守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护单位的财产和公共设施方面的制度;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培训制度;遵守法纪和维护公共秩序的制度。

2、甲方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签定本合同时已告知乙方,对于规章制度的修正,甲方可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知、通告、备忘录)通知乙方。

3、乙方如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用工单位也可以依据管理规章的规定和事实,将乙方退回甲方,甲方经核实后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培训服务期和保密义务的约定

1、甲方或用工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培训的,甲乙双方应订立约定服务期的协议,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2、甲方或用工单位有要求乙方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另行订立保密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等事项。

3、约定服务期和保密的协议书,为本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织部分。

第八条:本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 本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遵守约定事项;

2、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已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如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须和对方协

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本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将乙方退回甲方,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给与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以上两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填写个人履历和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或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如:姓名、年龄、家庭地址、学历、主要经历、婚、育、病史、提供假居民身份证、假学历、他人代体检的虚假体检表等);试用期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或达不成试用期产质量指标的;隐瞒个人犯罪记录的;和前一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未告知甲方的;在其他单位兼职未告知甲方的等情形。

(3)严重违反甲方或者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多次迟到早退经教育不改的;未请假或未经准假擅自不到岗工作,一个月内达3天者;在工厂内或集体宿舍内打架斗殴,酗酒、肇事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不按规定穿戴劳防用品,经教育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偷

盗或故意损坏公司或私人财物不够刑事处分的;消极怠工或煽动他人怠工;不服从上级管理、谩骂殴打领导、语言或行动威胁上司的等情形;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或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过失造成产品报废损失较大的;利用职务收受供应商回扣和商业贿赂的;疏忽大意不负责造成用工单位或甲方较大损失的等情形。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通过甲方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更变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须提前3天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

(2)用工单位或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工单位或甲方故意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4)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者,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工作交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工作交接造成甲方不能办理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手续的,甲方有权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甲方不承担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违约赔偿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政府部门的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约定

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 甲方因用工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并相应调整岗位基本工资及福利待遇。.

(2) 乙方因个人因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3) 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涉及保险赔付以外的费用,由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规定约定。乙方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则解除劳动合同。

(4) 乙方申请离职需向甲方递交书面离职报告,经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完成交接手续后,到甲方向关部门结算薪资和申请退保,待手续齐全社保机构退保款到帐后,本人凭身份证到甲方财务部领取。如逾期二个月不去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不再补领。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需先补办离职手续后再按上述程序补办理薪资结算和退保手续。逾期二个月不办理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5)劳动合同期间,乙方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或变更,应及时告知甲

方和实际用工单位。

2、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无效时,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其他条款继续

有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鉴证机构各执一份,自乙方到派遣单位正式上岗工作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鉴证机构(盖章):

日期: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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